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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檢索/商標訴訟



  一、商標訴訟的提起人

  是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保護商標權利的權利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訴訟的是指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商標註冊人,是指經申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局核准的商標權所有人。

  與商標權有關的利害關係人,是指經與注冊商標所有人簽訂注冊商標使用合同的注冊商標使用人、注冊商標財產的合法繼承人。

  二、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在下列被侵權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 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 銷售侵犯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 偽造、擅自製造權利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權利人的注冊商標標識;

  4、 未經權利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

  5、 給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失。

  三、起訴方式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單獨起訴,也可以共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犯時,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經商標註冊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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