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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交通/淺談道路交通違章事實的認定



  道路交通違章處罰屬於行政處罰範疇,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規為準繩,在道路交通違章處理實際工作中,涉及到交通管理執法過程中違章證據收集的問題。交通違章的廣泛性、暫態性給認定道路交通違章行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何正確、有效、及時地對違章事實進行認定對糾正交通違章、處罰教育違章者、規範民警執勤執法行為和保證處罰合法性顯得尤為重要。根據《行政處罰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及道路交通違章處理的實際情況,在執勤執法過程中收集交通違章事實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現場指認確認違章事實。執勤民警對一些明顯的具有形成快、消失快、事後不留痕跡特點的違章,以自己親眼所見為根據,當場予以確認。如超速、違章超車、逆向行駛等。如果當事人在現場對執勤民警指認的違章事實沒有異議,即可認定違章事實成立,並做好記錄,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不簽名要注明原因;當事人在現場對執勤民警指認的違章事實有異議,執勤民警也應當當場確定違章事實成立,並做好記錄。如果事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交警認定的事實是有效的。

  二、現場檢查確認違章事實。這是執勤民警常用的一種交通違章證據收集方式。執勤民警在現場通過查看、查驗車輛並確認違章事實,如超載,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更換或者改裝車輛,酒後開車,轉向器及燈光裝置不合要求等。有的要通過儀器檢測認定,有的可以現場查看認定。現場檢查的民警根據檢查的違章事實做好現場檢查記錄,並由當事人核對並簽名,當事人無異議,即確認違章事實成立;當事人有異議,執勤交警應當場根據檢查結果實事求是予以確認,在事後的審理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應把執勤交警的檢查記錄作為重要的證據材料,在排除產生錯誤的可能後予以采信。也有採用由違章駕駛員根據執勤交警現場檢查的違章事實填寫“違章自述書”代替“現場檢查記錄”。但如果駕駛員拒絕填寫或不能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填寫,還是應由執勤民警做交通違章現場檢查記錄。

  三、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對於違章事實清楚、情節簡單,但當事人對執勤民警的指認違章事實有異議時,通過審查當事人陳述和證人的證詞的真實性來確定違章事實。執勤民警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仔細做好詢問工作,並製作好目錄,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如果當事人所述確有根據,應當予以采信,客觀公正地予以認定,並由當事人閱後簽名,有利於消除執勤執法的主觀性、隨意性和片面性。對於案情複雜、情節嚴重,又不屬於形成快、消失快、事後不留痕跡的交通違章也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廣泛收集證據。

  四、檢測及鑒定。通過科學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來認定違章事實。如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應檢測駕駛員血液中所含酒精的濃度,制動系統不合要求要通過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等。

  五、照相及錄影。它能直觀、有效地獲取和證明有關當事人是否違章,如交通指揮電視監控系統對闖紅燈、違章停車、違章行駛等行為做記錄。只要違章事實被錄影,圖像清晰可見,沒有塗改和重新製作,應當作為認定道路交通違章事實的證據予以采信,當事人就難以爭辯,同時可以避免和糾正執勤民警執法過程中的錯誤,規範民警執勤執法行為。   認定道路交通違章事實必須以合法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為依據,不能以地方政策、規定和內部檔作為認定交通違章事實的依據,適用道路交通法規條文必須具體明確。《交通違章處理程式規定》:適用一般程式處罰的,應由兩名交通民警以上(含)收集交通違章證據,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筆錄。被詢問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在詢問筆錄上注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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