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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計算/增值稅和所得稅區別



  增值稅所得稅是兩種不同的稅種,他們的徵稅物件是不同的,不存在你所說的“重複”問題。

  1。關於所得稅。所得稅是對納稅義務人的應稅所得進行徵稅。應稅所得等於收入減去費用,在一般意義上與利潤概念相同,因此,所得(盈利)越多,交納的稅金就越多;沒有所得(盈利),也就是虧損,就無需交納稅金。當然出於稅法的規定,而使應稅所得和利潤在事實上確實存在著一定的甚至是相當的數量差別,但對所得稅而言,在原理上仍然屬於對利潤額的課稅。

  2。對於增值稅來說,這一稅種屬於流轉稅的範疇。流轉稅是對納稅義務人的銷售額、營業額等交易額進行徵稅。比如,工商稅、產品稅等就是典型的流轉稅。它與所得稅不同,無論是否取得所得(盈利),只要收到收入,均要交納稅金,盈與虧都是一樣的。

  由於傳統的流轉稅是對交易過程中的交易額進行徵稅,導致了生產環節不同的兩個同一種產品之間的稅負存在不同,且存在重複徵稅的問題。比如,有產品A,從原料起需要經過三道生產工序才能生產出最終的產品,原料價值100元,每一道生產工序假設均增值50元,那麼,產品A的最終銷售價值應當=100+50+50+50=250元。假設流轉稅稅率為10%,那麼,在以下四種情況下,應當交納的稅款就為:

  1)如果三道工序由同一廠家完成的話,那麼,應交的稅金=250*10%=25元;

  2)如果第一道工序由一家廠家完成,後兩道工序由另一家廠家完成的話,那麼,前一個廠家應交的稅金=(100+50)*10%=15元,後一個廠家應交的稅金=250*10%=25元,則產品A整個生產過程中應交的稅金=15+25=40元,比第一種情況多交了15元(40-25);

  3)如果前兩道工序由一家廠家完成,最後一道工序由另一家廠家完成的話,那麼,前一個廠家應交的稅金=(100+50+50)*10%=20元,後一個廠家應交的稅金=250*10%=25元,則產品A整個生產過程中應交的稅金=20+25=45元,比第一種情況多交了20元(45-25);

4)如果三道工序分別由三個廠家完成的話,那麼,他們分別應當交納的稅款為:(100+50)*10%=15元、(100+50+50)*10%=20元、(100+50+50+50)*10%=25元,則產品A整個生產過程中應交的稅金=15+20+25=60元,比第一種情況多交了35元(60-25)。

  從上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出,同樣的一個產品A,由於生產過程的社會分工的不同方式,導致了應交稅金的不同,最大與最小之間整整相差了35元,占最小稅金的140%(35/25),這就是稅收的重複徵稅。而且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重複徵稅的問題越發的嚴重。這樣,傳統的流轉稅對於社會分工的細化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而且流轉稅具有完全轉嫁的特性,導致了最終由消費者承擔重複徵收的稅款的現象,這對消費者來說是不合理的。因此,為了消除這種重複徵稅的現象,將傳統的對交易額的課稅改變為對增值額的課稅,可以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於是出現了增值稅這一稅種。對上述例子來說,無論出現何種社會分工,產品A的整個生產過程中的稅收都等於25元,如果有興趣的話,可以試著自行計算一下。 但是,對於增值稅而言,其仍然是對交易額的徵稅,例子中的25元稅款實際上就是產品A的最終銷售額250乘以稅率10%計算而來的,只是對中間的生產環節來說,只是“補交”尚未交納的“已增值部分”應交納的稅款而已。所以,增值稅仍然是對流轉過程中的交易額的徵收,仍然屬於流轉稅的範疇。

  因此,增值稅是對流轉額的課稅,而所得稅是對所得額的課稅,他們的課稅對象是不同的,對經濟的稅收調節作用也是不同的,是兩大不同的稅種,不存在“重複課稅”的問題。相反的,增值稅的出現正是為了消除“重複課稅”問題。

  對於你的補充問題,相信上面的回答應該對你會有所幫助的,即:增值稅與所得稅是兩種完全不同稅種,相互之間肯定不存在重複徵稅的問題,對於私人加油站也是如此。

  退一步來說,如果真的存在重複徵稅並且稅負過重的話,那麼實務界和理論界早就會有類似的疑問甚至批評了。再者說,國家稅收是以法律形式強制徵收的,即使存在所謂的“重複徵稅”,納稅人也必須照章納稅,這對所有的納稅人是公平的。實際上,只要納稅人的稅負在其可承受範圍之內,從交稅的實質上說,就根本不存在“重複納稅”的問題。舉個不恰當的例子,好比勞動者既要領取工資,又要領取獎金等等,不管叫什麼名稱,對勞動者而言都是勞動報酬,沒有實質上的區別。

  所以,放心吧,可以肯定地負責任地告訴你,這兩種稅收不存在“重複課稅”問題,對於全體納稅人而言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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