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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定法第四十三 - 修訂歷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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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26-07-03T16:22:40Z</updated>
		<subtitle>本 Wiki 上此頁面的修訂歷史</sub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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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Eva：已匯入 1 筆修訂</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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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16-12-26T05:23:29Z</updated>
		
		<summary type="html">&lt;p&gt;已匯入 1 筆修訂&lt;/p&gt;
&lt;table class=&quot;diff diff-contentalign-left&quot; data-mw=&quot;interface&quot;&gt;
				&lt;tr style='vertical-align: top;' lang='zh-TW'&gt;
				&lt;td colspan='1' style=&quot;background-color: white; color:black; text-align: center;&quot;&gt;←上個修訂&lt;/td&gt;
				&lt;td colspan='1' style=&quot;background-color: white; color:black; text-align: center;&quot;&gt;於 2016年12月26日 (一) 05:23 的修訂&lt;/td&gt;
				&lt;/tr&gt;&lt;tr&gt;&lt;td colspan='2' style='text-align: center;' lang='zh-TW'&gt;&lt;div class=&quot;mw-diff-empty&quot;&gt;(無差異)&lt;/div&gt;
&lt;/td&gt;&lt;/tr&gt;&lt;/table&gt;</summary>
		<author><name>Eva</name></author>	</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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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https://tw.m.18dao.net/index.php?title=%E5%AE%9A%E6%B3%95%E7%AC%AC%E5%9B%9B%E5%8D%81%E4%B8%89&amp;diff=440123&amp;oldid=prev</id>
		<title>Eva：創建頁面，內容爲“{{引經據典/內容頂部}}  　　問者曰：“申不害、公孫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國？”  　　應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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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16-12-23T08:54:24Z</updated>
		
		<summary type="html">&lt;p&gt;創建頁面，內容爲“{{引經據典/內容頂部}}  　　問者曰：“申不害、公孫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國？”  　　應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lt;/p&gt;
&lt;p&gt;&lt;b&gt;新頁面&lt;/b&gt;&lt;/p&gt;&lt;div&gt;{{引經據典/內容頂部}}&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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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者曰：“申不害、公孫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國？”&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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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則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謂之衣食孰急于人，則是不可壹無也，皆養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爲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君無術則弊于上，臣無法則亂于下，此不可壹無，皆帝王之具也。”&lt;br /&gt;
&lt;br /&gt;
　　問者曰：“徒術而無法，徒法而無術，其不可何哉？”&lt;br /&gt;
&lt;br /&gt;
　　對曰：“申不害，韓昭侯之佐也。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壹其憲令，則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後相勃，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谲其辭矣。故托萬乘之勁韓，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雖用術于上，法不勤飾于官之患也。公孫鞅之治秦也，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賞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勞而不休，逐敵危而不卻，故其國富而兵強；然而無術以知奸，則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敗也，而張儀以秦殉韓、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韓、魏而東攻齊，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應侯攻韓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來，諸用秦者，皆應、穰之類也。故戰勝，則大臣尊；益地，則私封立：主無術以知奸也。商君雖十飾其法，人臣反用其資。故乘強秦之資數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不勤飾于官，主無術于上之患也。”&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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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者曰：“主用申子之術，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lt;br /&gt;
&lt;br /&gt;
　　對曰：“申子未盡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雖知弗言'。治不逾官，謂之守職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謂過也。人主以壹國目視，故視莫明焉；以壹國耳聽，故聽莫聰焉。今知而弗言，則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斬壹首者爵壹級，欲爲官者爲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爲官者爲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爲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爲之，則不當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者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爲醫、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術，皆未盡善也。”&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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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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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話的人說：“申不害和商鞅，這兩家的學說哪壹家對治理國家更急需？”&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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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非回答他說：“這是不能比較的。人不吃飯，十天就會餓死；在極寒冷天氣下，不穿衣服也會凍死。若問衣和食哪壹種對人更急需，則是缺壹不可的，都是維持生命所必需的條件。現在申不害提倡運用術而商鞅主張實行法。所謂術，就是依據才能授予官職，按照名位責求實際功效，掌握生殺大權，考核群臣的能力。這是君主應該掌握的。所謂法，就是由官府明文公布，賞罰制度深入民心，對于謹慎守法的人給予獎賞，而對于觸犯法令的人進行懲罰。這是臣下應該遵循的。君主沒有術，就會在上面受蒙蔽；臣下沒有法，就會在下面鬧亂子；所以術和法缺壹不可，都是稱王天下必須具備的東西。”問話的人說：“只用術而不用法，或只用法而不用術，這樣都不行，情形究竟如何呢？”&lt;br /&gt;
&lt;br /&gt;
　　韓非回答說：“申不害是韓昭侯的輔佐大臣，韓國是從晉國分出來的二個國家。晉國的舊法沒有廢除，而韓國的新法又已公布；晉君的舊法令沒有收回，而韓君的新法令又已下達。申不害不專壹地推行新法，不統壹韓國的法令，奸邪的事就增多了。所以奸人認爲舊法令對自已有利，就依照舊法令行事；認爲新法令對自己有利，就依照新法令行事；他們從舊法和新法的矛盾、前後政令的對立中取利，那麽申不害即使頻繁地讓韓昭侯運用術，奸臣仍然有辦進行詭辯。所以，申不害憑借兵力雄厚的強韓，經過十七年的努力還沒有成就霸業，就是因爲君主雖然在上面用術，但沒有在官吏中經常整頓法令，結果帶來了害處。商鞅治理秦國，設立告奸和連坐的制度來考察犯罪的實情，使什伍之家同受罪責，該厚賞就壹定厚賞，該重罰就壹定重罰。因此秦國人民努力耕作，勞累了也不休息、追擊敵人，再危險也不退卻，結果使秦國國富民強，但是沒用術來識別奸臣，那不過是用秦國的富強幫助群臣罷了。等到秦孝公、商鞅死後，秦惠王繼位，美國的變法措施沒有廢除，而張儀把秦國的力量犧牲在逼迫韓、魏的事件上。惠王死後，秦武王繼位，甘茂把秦國的力量犧牲在與周打仗上。武王死，秦昭襄王繼位，穰侯越過韓、魏兩國向東攻打齊國，經過五年，秦國沒有增加壹尺土地，而穰侯卻增加了陶邑的封地。應侯範服攻打韓國達八年之久，給他自己增加了汝南的封地。打那時以後，許多在秦國執政的人，都是應侯、穰侯壹類的人物。所以打了勝仗，大臣就尊貴起來；擴大地盤，就建立了私人的封地。這是君主不能用術去了解奸邪的緣故。商鞅縱然頻繁地整頓法令，臣下反而利用了他變法的成果。所以憑借強秦雄厚的實力，幾十年還沒有成就帝王霸業，就是因爲官府雖然不斷地整頓法令，但君主在上面不能用術，結果帶來了害處。”問話的人說：“君主使用申不害的術，而官府實行商鞅的法，這樣可以嗎？”&lt;br /&gt;
&lt;br /&gt;
　　韓非回答說：“申不害的術不夠完善，商鞅的法也不夠完善。申不害說：‘辦事不超越自己的職權範圍，越權的事即使知道了也不說。’辦事不超越職權範圍，可以說是守職；知道了不說，這是不告發罪過。君主用全國人的眼睛去看，所以沒有比他看得更清楚的；用全國人的耳朵去聽，所以沒有比他聽得更清楚的。假如知道了都不報告，那麽君主還靠什麽來做自己的耳目呢？商鞅的法令規定：‘殺死壹個敵人小頭目，升爵壹級，想做官的給年俸五十石的官；殺死兩個敵人小頭目的，升爵兩級，想做官的給年俸壹百石的官。’官職和爵位的提升跟殺敵立功的多少是相當的。如果有法令規定：‘讓殺敵立功的人去做醫生或工匠。’那麽他房屋也蓋不成，病也治不好。工匠是有精巧手藝的，醫生是會配制藥物的，如果用殺敵立功的人來幹這些事，那就與他們的才能不相適應。現在做官的人，要有智慧和才能；而殺敵立功的人，靠的是勇氣和力量。如果讓靠勇氣和力量的人去擔任需要智慧和才能的官職，那就等于讓殺敵立功的人去當醫生、工匠壹樣。所以說：申不害的術和商鞅的法，都還沒有達到很完善的地步。”&lt;br /&gt;
&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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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name>Eva</name></author>	</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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