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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檢索/關於香港回歸後中國內地和香港專利申請若干問題的說明



  【標題】 關於香港回歸後中國內地和香港專利申請若干問題的說明

  【頒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

  【頒佈日期】 19971229

  【實施日期】 19971229

  【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五十七號

  【名稱】 關於香港回歸後中國內地和香港專利申請若干問題的說明


  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香港特別行政區設有單獨的專利制度,施行香港《專利條例》和《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為方便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申請人辦理有關申請專利手續,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人和居民提交專利申請的問題

  (一)提交國際申請

  中國專利局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人和居民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提交國際申請的受理局。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人和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交國際申請。

  (二)提交中國國家專利申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人和居民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中國國家專利申請的,仍按照中國專利局1995年8月21日公告的《關於港澳地區專利申請若干問題的規定》辦理。

  二、關於國際申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獲得專利保護的問題

  (一)申請人在提出的國際申請中指定中國並希望其申請在香港獲得專利保護的,除應向中國專利局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當按照香港《專利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標準專利的請求註冊批予手續或短期專利的請求批予手續。

  (二)要求獲得中國發明專利的國際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後,申請人為獲得香港標準專利的保護,應當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標準專利的註冊手續,即:自該申請由中國專利局以中文公佈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者該申請已由國際局以中文公佈的、自中國專利局國家申請號通知書發文日起六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記錄請求手續;並自該申請由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註冊與批予請求手續。以上程式適用於公佈日或國家申請號通知書發文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後的申請。

  (三)要求獲得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的國際申請人為使其國際申請也獲得香港短期專利的保護,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自中國專利局國家申請號通知書發文日起六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短期專利的批予請求手續。 以上程式適用於國家申請號通知書發文日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後的申請。

  三、關於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獲得專利保護的問題

  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人,為獲得香港標準專利的保護,應當按照香港《專利條例》的有關規定,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標準專利的註冊手續,即:自該申請由中國專利局公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記錄請求手續;並自該申請由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註冊與批予請求手續。以上程式適用於公佈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後的申請。

  四、關於要求獲得香港短期專利或註冊外觀設計保護的問題

  要求獲得香港短期專利(除前述通過國際申請途徑外)或註冊外觀設計保護的,應當按照香港《專利條例》或《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的規定,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香港《專利條例規則》的規定,要求獲得香港短期專利保護的,還應提交包括中國專利局在內的國際檢索單位或香港知識產權署指定的專利當局所作的檢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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