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憲法及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
【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頒佈方】: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佈日期】:19960317
【實施日期】:19960317
【類別】:憲法及組織法
【內容】:人規代規市章授市法的權別人和頭和規在務決海政經制濟代區海區人實人民人人定大員市別施各各海區常委、人區人規表人民民和規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分別在汕頭和珠海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並分別在汕頭和珠海經濟特區組織實施。
【時效】:
【序號】: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