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公路交通標誌的作用
公路交通標誌分為主標誌和輔助標誌兩大類。主標誌中有警告標誌、禁令標誌、指示標誌和指路標誌四種。
公路標誌的形狀、顏色、尺寸、圖案種類和設置地點均按現行的《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5768)的規定執行。 所有的交通標誌應做到位置適當、準確、完整、醒目和美觀。
各種標誌的作用:
(1)警告標誌是警告車輛、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的標誌;
(2)禁令標誌是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誌;
(3)指示標誌是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誌;
(4)指路標誌是傳遞道方向、地點、距離資訊的標誌。
輔助標誌是附設在主標誌之下,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標誌,分表示時間、車輛種類、區域或距離、警告、禁令理由等類型。
各種標誌的顏色、形狀的規定:
(1)警告標誌的顏色為黃底、黑邊、黑圖案,形狀為等邊三角形,頂角朝上。
(2)禁令標誌的顏色為白底、紅圈、紅杠、黑圖案,圖案壓杠。其中解除禁超車、解除限制速度標誌為白底、黑圈、黑杠、黑圖案,圖案壓杠。形狀為圓形,讓路標誌為頂角向下的等邊三角形。
(3)指示標誌的顏色為藍底、白圖案。形狀為圓形、長方形和正方形。
(4)指路標誌的顏色除里程碑、百米樁、公路界牌外,一般道路為藍底、白圖案。形狀除地點識別標誌外,均為長方形和正方形。
里程碑、百米樁和公路界碑均屬指路標誌。里程碑設在國道上時顏色為白底、紅字;設在省道上時顏色為白底、藍字;設在縣、鄉道上時顏色一律為白底、黑字。公路界碑的顏色不分道路性質,一律為白底、黑字。 輔助標誌是附設在主標誌下,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標誌。分表示時間、車輛種類、區域或距離、警告、禁令理由等類型。
各種標誌設置的位置:
警告標誌設置的位置與公路的計算行車時速有關。在農村山區公路,一般應設在距離危險地點20~50米的地方。
禁令標誌一般應設置在需要限制或禁止的地方,除禁止停車標誌外均應成對設置在限制或禁止路段的起終點和橋樑的兩端。
指示標誌多用於城市道路和高等級公路,一般公路使用較少。
指路標誌在一般公路上常用的有地名、分界、指向等標誌和里程碑、百米樁、公路界碑。地名標誌設在城鎮的邊緣處;分界標誌設在行政區劃 、管養路段的分界處;指向標誌設在距離叉路口30~50米處。
交通標誌的設置方式及有關規定:
公路交通標誌的支援方式分四種:(1)柱式(包括單柱式和雙柱式);(2)懸臂式;(3)門式;(4)附著式。
公路標誌設置的有關規定:
柱式標誌內緣距路面(或路肩)不得小於25釐米,標誌牌下緣距路面的高度為180~250釐米。 懸臂式標誌的下緣距路面的高度,一、二級公路淨高為5米,三、四級公路淨高為4.5米。標柱內緣距路面(或路肩)不得小於25釐米。
門式標誌的設置規定與懸臂式標誌相同。
附著式標誌的設置規定與柱式標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