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式,提高辦案品質,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實行分級負責,領導審批制度。
第四條 交通警察須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實踐,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管理部門頒發證書,方准處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一條 為統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式,提高辦案品質,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實行分級負責,領導審批制度。
第四條 交通警察須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實踐,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管理部門頒發證書,方准處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