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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標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三章 非現場處理程式


第三章 非現場處理程式

  第一節 非現場處罰

第二十五條  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作出處罰決定。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單位處以罰款的,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並按照一般程式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  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作出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查詢方式供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七條  按照一般程式作出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在詢問筆錄上注明;

  (二)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注明,由當事人簽名、復核人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在筆錄上注明;

  (四)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程式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由二名以上交通警察實施。

第二十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種類、處罰機關名稱及依法享有的復議、訴訟權利等內容,並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以設區的市為界,下同)機動車有違法行為記錄的,可以將記錄違法行為的資訊、證據轉至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不接受處理的後果。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無異議的,由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本規定作出處罰決定。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有異議的,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其到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第三十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裁決,合併執行,可以製作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但處罰主體不一致的,應當分別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同時並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三十一條  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處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節 收繳機動車、牌證和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予以收繳並強制報廢;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機關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機動車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被收繳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機動車駕駛證的,依法處罰後並予以銷毀;

  (二)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依法處罰後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

  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機關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   拒不拆除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看板、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違法行為人送達排除妨礙通知書,規定履行期限,告知不履行的後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予以處罰並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五條  強制排除妨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實施。無法當場實施的,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委託或者組織沒有利害關係的單位予以強制排除妨礙;

  (二)執行強制排除妨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場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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