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錄/什麼是企業成本?
第十一條 商業企業的成本包括商品進價和商品流通費。
第十二條 商品進價成本是指企業購進商品的原始進價和購入環節交納的稅金。具體包括:
一、商業企業以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或市場價格等形式購進商品的原始進價;
二、商業企業收購不含稅農副產品時支付的稅金以及進口商品時按規定交納的關稅、產品稅、增值稅等。
第十三條 商業企業的商品流通費是指企業在從事商品購進、調撥、儲存、銷售活動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其開支專案規定如下:
一、運雜費。指購進商品在整個運輸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裝卸搬運費,以及既不獨立核算又不作附營業務核算的車船和牲畜的燃料、飼料、物料消耗以及同運輸有關的各項雜費,如調車費、放空費、養路費、過渡費、車船清掃費、港務費、過駁費、結合裝卸進行的灌裝封口過磅費和專用線、月臺、碼頭租用費等。
二、保管費。指商品在儲存過程中所支付的費用。包括倒庫、涼曬、冷藏、保暖、消防、護倉、照明、保管用品和委託保管費以及商品畜禽的飼料費等費用。
三、挑選整理費。指商品的挑選、整修、分類、分等過程中支付的費用,包括商品檢驗、化驗、修理等材料、工具消耗費用等。
四、包裝費。指包裝用品費、包裝物折損費、挑選修補費、包裝用品租用費以及不能列入包裝物進價的運雜費等。包裝物回收、出租等收入應沖減包裝費。
五、商品損耗。商品損耗包括:(1)商業主管部門按照平均先進的原則,對商業企業制定的商品及物資在運輸、保管、銷售等過程所發生的定額內的商品損耗;(2)非責任事故造成的,並經批准的超定額商品損耗。
對超定額商品損耗的損失要嚴格審批,分清造成損失的原因、性質和責任。對由於自然災害、責任事故原因造成的超定額商品損耗的損失,一律不得在商品流通費中列支。凡屬自然災害原因造成的損失,投保的企業由保險公司補償,補償不足的部分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列入財產損失;未投保的企業,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列入財產損失。凡屬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在外單位的,應向外單位索賠;責任在本企業的,除對責任人進行必要的教育或紀律處分外,還應由直接責任人賠償部分損失,賠償後的淨損失,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列入財產損失。
商業企業商品損耗定額和超定額商品損耗的審批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商業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制定,並報中央主管部和財政部備案。
六、手續費。指委託其他單位代購、代銷商品、代辦業務事項時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手續費。
七、業務費。指為擴大商品購銷業務支付的廣告費、樣品宣傳費、商標註冊費、會議費、公證費、訴訟費、郵電費、電傳費、電腦軟體設計費、單個系統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會計電算化微型電子電腦構置費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業務活動費,處理樣品、樣機收入應沖減業務費支出。
八、利息。指企業支付流動資金借款的利息、商業匯票貼現利息、經財政部門批准支付給職工的集資(指內部債券用於生產經營部分)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代管合作店組股金的利息以及實行稅利分流試點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的已竣工交付使用專案的專用借款利息等。實行銀行存貸款分戶管理的企業,流動資金存款的利息收入,應沖減借款利息支出;實行存貸款合戶管理的企業,應按利息淨支出數列入商品流通費。
九、保險費。指企業財產向保險公司投保所支付的保險費。保險公司給予企業的保費優待,應沖減保險費支出。
十、工資。指按規定的標準支付給企業職工的基本工資(不包括應列入運雜費、保管費、包裝費、修理費和簡易建築費等的部分),浴池、理髮行業的提成工資及以工資形式支付的各種津貼(包括經批准進入成本的副食品價格補貼和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經勞動部、財政部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總掛總提”辦法企業的效益工資中的獎金部分。
十一、職工福利費。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各種價格補貼、各種獎金以及落實政策補發工資後數額的11%提取。
十二、工會經費。成立工會的企業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各種價格補貼、落實政策補發工資數額後的2%提取。
十三、職工教育經費。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各種價格補貼、各種獎金以及落實政策補發的工資後數額的1.5%提取。
本條第十一、十二、十三款所稱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是指企業實際支付給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計畫外用工中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正式批准常年參加企業經營的亦工亦農人員和個別企業用集體所有制招工指標招收的人員的工資。
十四、折舊費。指按企業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和規定的分類折舊率計提的折舊費。包括由綜合折舊率改為分類折舊率後按有關規定准許補提的折舊費。
十五、修理費。按企業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的4%預提,作為修理基金管理,專項用於固定資產的大、中、小修理(低值易耗品必要的維修支出暫時也在此列支)。年終結餘(超支),結轉下年度使用(沖抵)。承包企業在承包期內,如修理基金超支,經財政部門批准可列入成本,但不得因此調整承包基數。
十六、低值易耗品攤銷。指企業按規定的標準和攤銷辦法攤銷的低值易耗品。國營商業企業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或單位價值在800元(不含800元)以下的物品作為低值易耗品,但苫布(包括篷布、油布、塑膠布)、薰蒸布、枕木(包括墊木、垛架)、水泥條(墩)、風車、跳板、生豬車架、勞動役畜、各種非機動車(包括大車、手推車、三輪車、板車)、磅秤(不包括地磅)、五立方米以下的酒罐、醃制池、滅火機、七千瓦以下的電動機、消防泵、地毯、貨架、櫃檯、電子秤、收銀機等物品不論使用年限長短和單位價值大小,均作為低值易耗品進行管理。
十七、租賃費。指企業租賃辦公用房、營業用房、倉房、低值易耗品等的租賃費用。出租房屋的收入應沖減租賃費支出。
十八、勞動保護費。指按照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發給職工的勞保用品費、辦公、營業用房的烤火費等。
十九、差旅費。指因業務、工作需要出差按規定所支付的差旅費。
二十、涉外費。指按規定支付的出國費用、接待外賓費和駐外代表等開支。
二十一、稅金。指按規定在費用中列支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二十二、職工待業保險金。指按規定交納的職工待業保險金。
二十三、售後服務費用。指商品出售後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等售後服務費用。應由工業生產企業承擔的,按定額包給商業企業的“三包”費用,有結餘的應沖減商品流通費,不足部分在商品流通費中列支。
二十四、其他費用。指除以上項目以外的各項費用,包括:文具紙張費、印刷費、公用書報資料費、水電費、企業黨費開支不足部分以及經財政部批准列入商品流通費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 以提供勞務服務為主的飲食、服務、修理等企業的成本由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進價成本和商品流通費組成。
進價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專案:
一、原材料、輔助材料的原始購價及其市外購進的運雜費。
二、生產過程耗用的煤、煤氣等燃料的原始購價。
商品流通費的開支項目如下:
一、水電費。指生產和營業耗用的水電費。
二、保管費。指生產和營業用原材料的保管費。
三、清潔衛生費。指按規定支付給職工的清潔衛生費。
四、運雜費。指購進原材料及消耗品的市內運雜費、企業自備但不獨立核算的車船、牲畜等運輸工具的燃料、飼料等費用。
五、第十三條第六至第二十二款和第二十四款所列有關的費用。
第十五條 倉儲企業商品流通費的開支項目如下:
一、燃料及動力費。指運輸工具和動力機械耗用的各種燃料費用。
二、飼料費。指運輸用牲畜耗用的飼料等費用。
三、輪胎消耗。指運輸車輛耗用的內外輪胎。
四、養路及過路費。指支付的養路費、過橋費、過路費。按季支付的養路費可按月分攤。
五、保管費。指倉庫保管中支付的保管、保護商品的各項費用。
六、儲運工具攤銷。指按規定攤銷的儲運工具。
七、其他低值易耗品攤銷。指按規定攤銷的其他低值易耗品。
八、第十三條第六至第十五款、第十七至第二十二款和第二十四款所列的費用。
第十六條 商業企業發生的下列開支一律不得列入成本:
一、應由行政經費、事業費開支的各項費用;
二、應從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中支付的稅金及其附加費、市場調節基金、商品削價損失準備金等;
三、應列入營業外支出的各項開支及財產損失;
四、應從企業專用基金中開支的建築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和購買國庫券、債券等項支出;
五、應由基本建設投資或專用撥款、專用借款開支的各項費用;
六、應在企業留用利潤中開支的獎金和各種價格補貼;
七、超出國家規定標準部分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費用支出;
八、未經批准的超定額商品損耗;
九、基建借款和專項借款的利息支出、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企業按照承包辦法應在稅後留利中歸還的貸款本息(財政部規定可以進成本的除外);
十、應在企業自有資金中開支的各項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罰款、加息、罰息等;
十一、應在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的單個系統價值在五萬元以上的微機購置費、微機聯網附屬設備購置費、微機安裝費等;
十二、其他與商業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支出。
第十七條 商業企業對各種攤派款項,有權拒絕支付。
商業企業自願對社會公益、教育、福利設施等項目的贊助和捐款,一律由企業專用基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