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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指南/南斯拉夫的政治



【中文題名】:南斯拉夫的政治

【外文提名】:Politics

【分類號】:K954.3

【關鍵字】: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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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事件】:

【內容提要】: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在南斯拉夫境內,由於土耳其奧斯曼帝國和奧匈帝國的統治,始終未建立起統一的國家。長達數世紀異族的統治,使南斯拉夫境內的各民族長期處於分裂和極其落後的狀況。1918年12月10日成立了塞爾維亞-克羅地亞-斯洛文尼亞王國(後來於1929年改稱南斯拉夫王國)。在封建大地主和資產階級君主專制的統治下,南斯拉夫各族人民依然處於水深火熱之中。工人罷工、農民起義、群眾示威等針對反動統治的革命鬥爭此起彼伏,在革命運動的高潮形勢下,在南斯拉夫境內的各社會民主黨和社會民主主義党於1919年4月合併為統一的工人階級政黨——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工人党(共產主義者),1920年6月改名為南斯拉夫共產黨,並領導南斯拉夫境內的革命運動。但是,由於南共黨內派別活動複雜、團結渙散、思想不統一,南共未能真正發揮工人階級的領導作用。直到1938年約·布·鐵托擔任南共總書記,並在黨內進行了全面整頓之後,南共才在政治思想上得到統一,組織上加強團結,使南共在革命運動中的領導地位得以確立和鞏固,並為後來領導反法西斯人民解放鬥爭創造了各種有利的條件。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南斯拉夫王國實行階級和民族的壓迫政策,民族之間的矛盾極其尖銳;經濟上實行大地主資產階級的殘酷剝削,經濟發展極其緩慢,各族勞動人民生活在饑餓線上。南斯拉夫王國一直處於政治、經濟和民族的全面社會危機之中,是歐洲最落後的國家之一。社會經濟以農業生產為主,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76.3%(1937年),農產品產量每公頃僅13公擔左右;工業生產水準很低,工人階級的人數約70萬,工業產值只占全國生產總值的14%(1939年)。1938年人均國民收入不足60美元(國民人均收入在100美元以下的國家屬於不發達國家)。同時,國家的經濟發展又極不平衡,在過去由奧匈帝國統治的部分,受歐洲工業化方針的影響,已開始進入工業化過程,而在過去由奧斯曼帝國統治的部分(主要是南斯拉夫的西南部),封建奴役影響根深蒂固,基本上仍然保持著封閉的自然經濟的狀態。這種兩極發展的狀況,對南斯拉夫社會經濟和政治的發展,產生了極其深遠的歷史影響。

     

     所有這些階級的和民主的、經濟的和政治的危機狀況,是代表大地主資產階級利益的南斯拉夫王國根本無法解決的。“只有南斯拉夫共產黨才有能力把現有的不滿變成有力武器,並把我國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組織起來,把他們引到一個方向,即解決現存的矛盾和在新的社會主義的基礎上建立我國各民族平等大家庭的方向,建立正確地解決民族問題的、團結的和真正統一的社會主義南斯拉夫的方向。”1

     

     1941年4月6日德、意法西斯入侵,極其腐敗無能的南斯拉夫王國及其政府未作任何抵抗,10天之後即宣佈無條件投降,德意法西斯及其僕從國肢解和瓜分了南斯拉夫,並建立各自親法西斯的傀儡政權,企圖永久地分裂作為一個國家的南斯拉夫。在南斯拉夫境內,唯有南斯拉夫共產黨為消滅國內外法西斯反動派,為建立新南斯拉夫,制定並宣佈了人民武裝起義和開展反法西斯人民解放鬥爭的綱領,同時還宣佈以社會主義革命的目標促進反法西斯佔領者的民族解放鬥爭,也就是說,以鐵托為首的南共在這場鬥爭的一開始,便明確地將民族解放鬥爭與階級解放鬥爭結合為一體,畢其功於一役,在打擊法西斯佔領者的同時推翻南斯拉夫的封建王朝-南斯拉夫王國,實現社會主義革命目標,即建立社會主義的新南斯拉夫。

     

     在南斯拉夫共產黨領導下,南斯拉夫各族人民,依靠自己的力量,經過4年浴血奮戰,終於趕走了法西斯佔領者,擊敗了包括南斯拉夫王國流亡政府在內的國內的法西斯邦凶僕從軍隊及各種各樣的親法西斯的傀儡軍隊,解放了南斯拉夫全境,並於1945年11月11日舉行全國大選,南斯拉夫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陣線在大選中獲全勝,在組成新的議會之後於1945年11月29日宣告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成立。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成立宣言指出,它是“一個共和國形式的聯邦人民國家,是自由表達自願在南斯拉夫實行聯合的、平等的各民族人民的共同體”,1946年1月31日通過的第一部憲法規定:“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是共和國形式的聯邦人民國家,是享有平等權的各主權民族的共同體,各民族根據自決的權力可以自願地參加聯邦或退出聯邦”。憲法還規定,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由塞爾維亞、克羅地亞、斯洛文尼亞、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馬其頓和黑山等6個共和國組成,其中塞爾維亞共和國包括塞爾維亞本土、伏伊伏丁那自治省和科索沃-梅托希亞自治區。2

     南斯拉夫在對舊體制進行深刻批判的基礎上,開始探索符合本國歷史和現實特點的社會主義發展道路,尋求建立不同於舊體制的新的社會政治與經濟的體制。南共聯盟領導根據馬克思主義的理論,特別是巴黎公社和列寧時期的蘇維埃的一些歷史性經驗,認為自治是社會主義發展最本質的東西,因而選擇了發展自治的社會主義道路。正如南共聯盟領導人和著名理論家愛德華·卡德爾所說:“自治不是我們的某種特殊的思想上或理論上的創造。它一向是社會主義這個概念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它存在於巴黎公社之中,存在於列寧的蘇維埃,存在於像俄國革命這樣的群眾的一切偉大的社會主義革命之中”。

     

     從1950年到1980年的30年中,社會主義經歷了產生、發展、確立和初步檢驗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南斯拉夫的政治與經濟的改革頻繁,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生活、意識形態,乃至國家的對外政策,都發生了不同於舊體制的根本變化。按照社會主義自治發展的基本內容來看,這一時期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即工人自治、社會自治和聯合勞動三個階段。

     

     1949年12月,南斯拉夫聯邦經濟委員會和工會聯合會根據斯科普里索林一家水泥工廠選舉工人委員會實行工人管理的初步經驗,頒佈了《關於國營企業成立工人委員會及其工作的指示》,決定在全國215個大型企業建立工人委員會,進行試點和摸索工人自治管理企業的經驗。在此基礎上,1950年6月26日聯邦議會通過並頒佈了《關於勞動集體管理國家經濟企業和高級經濟組織的基本法令》,根據此項法令,全國所有企業普遍成立工人委員會,開創全面工人自治的進程。因此,這項法令被稱為《自治憲章》,又被稱為《工廠交給工人管理法》。聯邦議會在通過這項法令時,約·布·鐵托發表了《在南斯拉夫,工廠歸工人》的著名講話,其中有兩個主要論點:一是生產資料國家所有制形式只是一種暫時性的、初始的和最低級的社會主義所有制形式,應當將國有制改變為由直接生產者管理的社會所有制;二是共產黨同國家融為一體存在著危險性,應使黨同政權機構分開,而作為本階級的政黨去加強黨4。

     

     因此,實行工人自治必然涉及到改革政治和經濟體制的問題。

     

     在這一階段,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有:第一、進行所有制的改革,即將生產資料國家所有制改變為社會所有制,明確規定生產資料屬於整個社會,屬於全體勞動者所有;第二,取消由國家集中制定指令性指標的計畫體制,實行只規定基本比例關係的社會計畫體制,如規定最低設備利用率、基本建設投資總額、工資基金總額、積累率等。這種社會計畫在整個經濟中仍然起到基本調節器的作用,與此同時,更多地強調運用和發揮市場機制及其他經濟杠杆的作用;第三,強調企業先是在社會計畫規定的基本比例範圍內獨立經營並自負盈虧,進而發展到企業對純收入的分配擁有完全的自主權,而在產品的價格方面企業的30%的產品可根據市場供求關係自由定價,等等。

     

     在這一階段,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有:第一,聯邦國家政府機關的某些職能和許可權的轉變,這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政府機構的某些職權轉交社會一政治機關;二是國家執行機關的某些職能轉交給企業和勞動集體的自治組織。這是兩個逐步實行的發展過程,其具體措施是聯邦國家政府機構將原來由聯邦國家直接管理的企業分批逐步下放,到1951年4月將聯邦國家管理的最後108個企業全部下放,至此聯邦國家不再直接管理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此相適應的是精簡聯邦國家政府機構,除保留具有全局意義的國防、外交、財政、司法、鐵道、郵電、航運等部外,撤銷了原來直接管理經濟的7個主管經濟部,同時設立了某些只具有協調經濟部門職能的聯邦委員會。由於精簡機構,機關的行政人員也大力精簡,1948年聯邦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為4.7萬人,到1958年減為0.7萬人。第二,為擴大社會主義民主,使直接生產者可能直接參政和參與決策,在各級國家權力機構即議會中設立生產者院(根據1953年的憲法性法律),生產者院的代表名額是按各經濟部門在整個社會總產值中所占比例分配,並按本部門的生產者人數規定比例,每7萬人中選一名,由各生產單位從直接生產者中選舉產生。第三,明確黨政分離。南共(南共聯盟)早在50年代初就指出,在戰後初期,南共在社會和國家中不可避免地必須佔有絕對的領導地位,但隨著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黨政合一和黨政不分的狀況不能長期保持下去。因此,1952年南共中央發出指示規定黨政職務分開,並限制兼職。南共聯盟作為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應發揮政治思想上的社會引導作用,不是包辦代替國家機關行使職能,國家權力機關和執行機關應當具有並發揮憲法規定的職能、權利和義務5。第四,縮小聯邦國家的經濟權力範圍,強調以經濟方法管理為主,行政方法管理為輔,減少行政干預。

     

     這一階段的體制改革,雖然還處於從舊體制向新體制過渡的初期,但是無論是在經濟體制還是在政治體制方面,都有了不少質的變化。這一階段的體制改革特點是:改革主要還圍繞著生產領域的問題,企業正在逐步形成獨立的經濟主體,在作為商品經濟形成和發展的整個經濟體制中獲得了新的地位,即企業擁有較大的自主權,並基本上開始成為商品生產者;國家管理經濟已逐步開始變行政方法管理為經濟方法管理。這些舊體制下的新的質的因素,為經濟的發展增添了新的活力,生產者的勞動積極性迅速提高,生產增長較快,整個經濟發展較迅速。這一階段的年平均生產增長率為8%,其中工業生產年平均增長率12%左右。農業生產年平均增長率為4%左右。這是南斯拉夫經濟高漲時期。

     

     與此同時,由於自治的物質基礎還很薄弱,自治還局限于工人在企業範圍的自主管理,工人委員會的地位和權利也極其有限,只是在簡單再生產範圍具有決定權,在擴大再生產範圍的權利還很少;聯邦國家機構雖然進行了重大改革,但是聯邦國家在投資、價格、外資、外匯等領域基本上保持了中央集權的管理;在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方面,由於1954年出現了以吉拉斯為代表的自由主義無政府主義的嚴重事件和傾向,整個非中央集權化的進程放慢。與此同時,整個經濟的不平衡現象、收支逆差、外貿赤字、比例失調等仍然存在。南斯拉夫認為,這主要還是因為對舊的、高度集中體制的改革未能徹底貫徹下去的結果,也即非中央集權化的進程遠未結束。新舊體制交錯和並存的局面是這一階段不可避免的、新的特點,而對體制進行進一步改革則是整個南斯拉夫社會發展的要求。

      

     從1954年到1964年的10年期間,是南斯拉夫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相對平穩發展並取得巨大成就的年份。從外部條件看,雖然自1948年情報局事件後,南斯拉夫受到來自東方的對其政治上孤立和經濟上封鎖的壓力,但南斯拉夫並沒有實行自我孤立的方針,在與西方密切聯繫和合作的同時,到1956年與蘇聯和其他東歐國家的關係逐步正常化,其標誌是1955年南蘇簽署了《貝爾格萊德宣言》,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選擇發展社會主義道路的原則得到了承認(儘管以後仍出現了反復),國際環境對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自治是有利的。50年代中期,在生產領域發展工人自治的同時,在非生產領域的某些部門,如文化、高等學校等社會事業中,也探索並實行了自治。到50年代後期,自治已越出了工廠企業的範圍,而擴展到整個社會事業部門。

     

     (一)1958年南共聯盟綱領的制定和1963年憲法的通過

     

     在1958年南共聯盟召開第七次代表大會前,根據世界上社會主義發展的經驗和教訓,根據國內總結社會主義自治近10年的經驗和教訓,制定了南共聯盟綱領。這一綱領不僅在理論上提出並闡述了南共聯盟對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的立場,同時根據國內的發展還提出了南共聯盟獨特的理論觀點和南斯拉夫長期社會發展的行動綱領,並對社會主義自治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規定了基本的原則。

     

     自治領域的擴大日益明顯,但是,在1961年進行新的一輪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兩個無形的“陣線”之間的鬥爭十分尖銳。一方主張社會關係應進一步非國家主義化,主張市場自由化和擴大勞動集體的自治權利;另一方則主張繼續非國家主義化進程,但反對市場自由化和進一步擴大勞動集體的自治權利。這場鬥爭的實質性問題,主要反映在如何對待社會主義自治社會的商品生產和競爭、如何對待勞動者自治管理的民主化進程,以及如何處理好民族關係,特別是經濟上發達與經濟上不夠發展的關係等問題上。

     

     在這種形勢下,1963年制訂並通過戰後第三部憲法6,這部憲法為社會主義社會自治的進一步發展在理論上和法規上作出了規定。自治不再限於生產領域的工人自治,而發展成為全社會的社會自治,即各社會事業部門及國家機關均實行自治原則,並按自治原則進行組織。

     

     (二)1963年憲法制定和實施前後的體制改革

     

     在1963年憲法制定之前,工人自治擴展為社會自治的進程已經開始,與這一進程相適應,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又進行了相應的改革,許多改革的成果最後均載入1963年憲法。

     

     在經濟體制方面,改革的主要內容有:第一,擴大企業和勞動集體支配擴大再生產的權力,縮小聯邦國家的投資權;第二,取消社會投資基金,改由銀行發放貸款;第三,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社會福利及其社會服務事業的機關建立自治的勞動組織;第四,明確勞動集體擁有在收入的基礎上支配收入的獨立性等。

     

     在政治體制方面,改革的主要內容有:第一,規定聯邦議會既是最高權力機關,又是社會自治機關。在聯邦議會結構方面,將原來僅適應于工人自治階段要求而設立的生產者院撤銷,而根據社會自治的要求,分別設立了聯邦院、經濟院(主要替代生產者院)、文化教育院、社會福利衛生院和組織政治院。而在聯邦院中仍設有由各共和國議會和自治省議會選出的聯邦院代表組成民族院,專門從事涉及各平等民族重大問題的討論決定事項。第二,實行限制再次當選政治和國家的領導職位的制度。憲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連續兩次當選同一職務,並限制兼職,實行輪換制,即每兩年重新選舉各機關的一半成員。第三,為了統一制定和實施憲法和法律保證一切合憲合法,1963年憲法規定設立憲法法院。

     關於南共聯盟的地位和作用,在1952年召開的南共(南共聯盟)第六次代表大會的決議中,把“發揮領導的地位和作用”改為“發揮政治思想上的社會引導作用”。留在1963年的憲法中,第一次將南共聯盟作為工人階段的先鋒隊,“作為人民解放鬥爭和社會主義革命的宣導者和組織者,由於歷史發展的必然性,已成為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在建設社會主義、實現勞動者團結一致和各民族兄弟團結方面的有組織的引導力量”,載入憲法的基本原則中,1974的憲法基本原則中再次重申這一點,並規定南共聯盟是“有組織的思想上和政治上的引導力量”。同時對南斯拉夫勞動人民社會主義聯盟、工會、青聯等其他社會政治組織作為有組織的社會主義力量,規定了它們的憲法和法律的地位、權利和義務。與此同時,在憲法規定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中,都有南共聯盟和其他社會政治組織的活動場所和許可權。在各級權力機關中,都有它們的相應代表機構和代表。聯邦議會的聯邦院由各共和國和自治省自治組織和共同體的代表,以及社會政治組織的代表組成(第284條);在各共和國議會自治省議會,以及區議會中均設有社會政治院,這是各社會政治組織代表組成的專門議院;在一些重要的國家機關領導人選舉程式中,以至在基層單位(聯合勞動基層組織)的工人委員會的選舉過程中,社盟組織和工會都起重要作用。總之,1974年憲法明確規定了南共聯盟及其他社會政治組織的地位和作用,而它們又必須在憲法的範圍內進行活動。

     

     在這一階段,南共聯盟在組織方面也進行了一些調整;恢復共盟基層組織的設置,規定在聯合勞動基層組織、地方共同體等最基層的單位建立共盟基層組織,以加強共盟的社會引導作用;南共聯盟中央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由各共和國共盟代表大會和自治省共盟代表會議按規定比例選舉產生,由南共聯盟代表大會選舉和確認組成中央委員會,南共聯盟其他機關的成員也按這種方式產生,以加強和鞏固民族的團結友愛關係。

     

     在1974年2月通過新憲法以後不久,1974年5月,南共聯盟召開了第十次代表大會,確定了總的政治路線,主要內容為:使自治聯合勞動者與他們的勞動條件、勞動資料和勞成果結合起來,消除脫離勞動者的經濟和金融勢力的異化中心;實行代表團制以取代傳統的代表制;進一步確定南共聯盟的社會作用;進一步建立在各大小民族平等和各共和國與自治省之間平等基礎上的信任關係;既反對國家主義傾向也反對民族主義、分裂主義的傾向等。

     

     1975年憲法和1976年聯合勞動法的實施,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出現了許多問題和矛盾,特別是在經濟領域蘊藏著許多潛在的困難和問題。社會主義自治制度面臨新的考驗。

     1980年5月4日,約瑟普·布羅茲·鐵托總統逝世。他的逝世標誌著南斯拉夫歷史上一個時代的結束。但是,鐵托所開創的社會主義自治道路和自治制度將繼續向前發展。鐵托的歷史功績是偉大的,這主要表現在;第一、以鐵托為首的南斯拉夫共產黨領導南斯拉夫各族人民取得了反法西斯人民解放鬥爭和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第二、解放後將原來矛盾錯綜複雜的多民族國家團結成統一的、民族平等的聯邦國家;第三、開創了社會主義自治道路並在短短的35年內使南斯拉夫從一個相當貧窮落後的國家變成中等發達的國家;第四、在國際關係方面宣導不結盟運動和政策並作出了傑出的貢獻。儘管鐵托在其晚年,即從70年代初就已經對其身後的一系列問題從思想上和組織上作了比較周密的安排,如實行集體領導制、加強和堅持民族平等的聯邦制國家等,但是,鐵托的逝世無疑仍將對南斯拉夫整個社會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並且也會出現意想不到的問題。

     

     從1974年憲法的通過和實施到1980年鐵托逝世前,南斯拉夫的社會發展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在經濟方面,1976-1980年社會總產值的年平均增長率為5.6%,其中工業產值增長率為6.9%,農業為2.5%,其他生產部門為5.8%。1975年人均社會產值已達到1,870美元,已進入中等發達國家的水準(按1975年世界標準,人均社會產值達到1,200-3,000美元為中等發達國家),1980年超過了2,000美元。工業的現代化,農業的機械化和化學化都有了很大的發展,達到了較高的水準,勞動生產率有了一定的提高。人民的生活水準也有較大的提高,1978年全國職工平均月個人收入達到6,000餘第納爾,合326美元,人均住房面積為15平方米,平均9人有一輛小汽車,1980年人均電力消費量為700-800度;糧食170公斤左右,肉類約60公斤,奶類約100公斤,蛋約180個,糖約35公斤,水果約60公斤。但是,與此同時,也出現了經濟增長緩慢、勞動生產率逐年下降、分配方面的平均主義、投資戰線過長、國際收支狀況惡化和外債增長、“國內經濟發展趨勢的穩定性遭到破壞”11等問題。

     

     在政治方面,由於1974年憲法的通過,政治體制臻于完善,社會主義自治民主得到充分發揮,代表團制的貫徹“使千百萬人的首創精神得以變成創造性的社會力量”12。在1974年的普選中,有250萬公民當選為代表團的成員,加上聯合勞動組織和勞動共同體中的自治機構成員,共有300多萬勞動人民參加了代表團制,為勞動者參與決策和管理社會事務創造良好的條件。但是,與此同時,在自治社會主義政治體制的運行過程中,仍然存在著各種阻力,如“官僚主義和專家治國論勢力頑固地力圖保住自己的地位”,“在這些勢力後面隱藏著階級敵人和各種民族主義、教條主義和其他反自治勢力”13。

      

     早在1978年南斯拉夫的經濟狀況已出現了比較嚴重的困難,至1988的經濟形勢未有明顯好轉。鐵托逝世時,在政治上過渡到鐵托之後的時期發展過程是平穩的,但經濟上自1980年以來一直處於每況愈下的形勢。南斯拉夫把經濟上的嚴重困難稱之為“經濟危機”,這主要表現為存在以下幾個重大的問題:第一、經濟增長緩慢,有時甚至處於停滯狀態。社會產值(按1972年價格計算),1978年為4%,1980-1984年平均增長率為1%,由於這5年人口平均增長率為0.7%,因此實際社會產值年增長率為0.3%,而1985年為0.2%;經營效率差、虧損企業增多、勞動生產率下降;農業的巨大潛力未挖掘;忽視農業生產、小經濟以及忽視充分開發和利用本國資源等,造成經濟結構不合理,這是經濟增長緩慢的重要原因;第二、外債增長過多過快。60年代初,南斯拉夫的外債僅約5億美元。從70年代中,特別從1976年開始,由於投資戰線迅速拉長,本國的積累資金嚴重短缺,而在這時期國外貸款利率較低,借貸管道較多。南斯拉夫的戰略地位又有利於獲得貸款,在這種內外條件下,開始大舉借外債,1978年外債已達118億美元,1982年增至198億美元。如此巨額的外債給經濟造成了嚴重的負擔,全面影響國內經濟的發展。1981-1985年南斯拉夫共償還本金和利息達170億美元,1986年償還外債本息共45億美元,到1988年為止仍有192億美元的債務。國內千方百計獲得的外匯收入,其中50%左右需要用來還外債本息。第三、通貨膨脹嚴重,物價不斷猛烈上漲。1982年通貨膨脹率為25%,1983年升到41%,1984年為54%,1985年為80%,而1987年達到120%左右。1985年起為了從國際上獲得新的貸款以重新安排債務,為了暫克服經濟困難和復蘇經濟,採取了三項新的價格和匯率政策措施,即實行第納爾對美元比值自由浮動、高利率和價格自由浮動(50%的商品自由定價)。這三項措施雖然能夠刺激出口生產,限制貸款,但無法降低通貨膨脹率,反而加劇了通貨膨脹的劇增。由於物價的不斷上漲,居民的實際個人收入明顯下降,到1987年已下降了近30%左右。第四、失業人數仍然很多,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過去幾年雖然安排了近120萬人就業,但到1987年仍有80余萬人等待就業,其中有一定知識和文化水準的青年為數甚多,這種情況具有深刻的社會影響。

     

     在社會政治方面,南斯拉夫認為也存在著“政治危機”和“社會危機”。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科索沃的民族主義分子從1980年鬧事以來至今未得平息,面且愈演愈烈,達到了騷亂的程度。科索沃阿爾巴尼亞族居民中民族主義-伊雷登塔主義分子鬧事騷亂的目的是要建立“科索沃共和國”並企圖與阿爾巴尼亞合併,從而威脅到南斯拉夫領土的完整和南聯邦制;第二、聯邦國家和政府的憲法規定的職能,特別是國家機關對保護和發展自治生產關係的職能未能得到充分實現;第三、各級社會政治共同體,即聯邦,特別是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非國家主義化未能徹底實現,造成“多中心國家主義”的傾向強化;第四、由於濫用協商一致的原則,以致在聯邦議會中形成了一種任何共和國和自治省對任何問題都可行使“否決權”,從面造成政治體制運轉不靈。甚至在一些基層組織機構中,也以協調整一致的原則代替民主集中制原則,超出了憲法規定的原則,帶來了嚴重的後果,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現象屢見不鮮;第五、經濟上發達的共和國和自治省與經濟上不夠發達的共和國和自治省之間,不僅在經濟上,而且在政治上也存在不少矛盾,以致使民族之間的關係也趨於緊張;第六、南共聯盟內部思想政治上不夠統一,不夠團結,民主集中制作為共盟內部生活的根本原則貫徹不力,南共聯盟內部思想政治上不夠統一。不夠團結,民主集中制作為南共聯盟中央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由各共和國共盟和各自治省共盟選派進入南共聯盟中央委員會)不利於加強南共聯盟組織的統一,出現了所謂共盟“聯盟化”的傾向;第七,工人和其他勞動者在決策過程中的主體地位,以及代表團的決策往往流於形式,等等。在社會生活方面,由於連續多年經濟困難,物價猛漲,人民生活水準連年下降,造成普遍的社會不滿,罷工儀式事件時有發生;第八、國內外反對勢力和反對社會主義自治制度的勢力乘國內經濟困難和勞動人民不滿之機進行破壞和煽動,等等。

     

     80年代以來南斯拉夫所面臨的經濟困難、政治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的,問題迫使南斯拉夫必須在政治和經濟的整個體制上探索新的改革和解決辦法。這也是南斯拉夫黨政領導和全體勞動人也的共同要求。為了克服困難,為了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自治,南斯拉夫對近10年來的發展情況和問題進行了總結,並研究了擺脫困境的出路,決定在政治和經濟體制以及各種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和改革,以穩定經濟、政治和社會。

     南斯拉夫理論界認為,社會化的真正含義在於將同社會相脫離的東西複歸於社會,變為社會的東西,這方面包括異化了的人複歸於社會和異化了的社會複歸於人28。而這一過程是從物質生產領域的社會化開始,逐漸擴大到其他領域,一直到政權機構的社會化29。因此,在無產階級奪取政權以後,政治和政權不應成為一種脫離社會的獨立力量,而應成為工人階級和全體勞動者手中的工具。而政治社會化的含義在於:

     

     第一、政治社會化是要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開創這樣一個過程,即不斷地克服“政治的國家”,權力要逐漸地轉移到社會,使工人階級和全體勞動者真正地成為行使權力和管理一切社會事務的社會主人。政治和政權向社會轉移的概念在於,形成並擴大人們直接參加政治決策的範圍,使政治不再成為人們直接參加政治決策的範圍,使政治不再成為少數人統治的強制力量,而成為使人們“自覺地認識利益差別和衝突,並通過社會主義本身為了共同的目標和共同的利益採取行動以解決這種差別的衝突”的手段,“成為直接反映人們本身及其共同體在整個社會範圍內原本屬於他們的權力”30。同時,政治社會化又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也可以說是從階級社會過渡到無階級社會的革命發展過程,是逐漸地消滅一切階級矛盾,國家作為脫離社會的力量的消亡歷史過程,是“政治的國家”轉變為“自由人們的自由聯合體”的歷史過程。

     

     第二、政治社會化既然是一個過程,就必須有必要的前提和條件,而不是無條件的自發的過程。其主要條件和前提:一是政治社會化應以生產資料的社會所有制為基礎,因為政治是社會經濟基礎的反映;二是政治社會化應以國家經濟職能的社會化為基礎,即要求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逐步轉移到社會,轉移到直接生產者及其自治機關和社會自治聯合組織的手中;三是政治社會化不是一個自發的進程,它必須要有工人階級及其先鋒隊的領導和自覺引導,這是工人階級的歷史地位和使命所決定的。同時,政治社會化的進程又不僅僅取決於社會主義領導力量的主觀願望,而是在具體的歷史條件下,政治社會化可能達到的水準還取決於生產力的發展水準和工人階級與勞動者的社會主義覺悟、文化技術、管理能力等所達到的水準。

     

     第三、政治社會化的途徑和內容,包括確立並提高工人和勞動者在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主導地位,不斷擴大他們的自由和民主權利,在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建立工人自治和社會自治的機構,發展自治的生產關係和社會關係,國家權力機構和管理職能的社會化,社會政治組織的社會化,通過建立全民防禦和社會自衛體系使無產階級專政工具社會化,輿論工具的社會化等等。因此,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社會政治制度,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體現了政治社會化的過程。

      

     南共(南共聯盟)及其領導人在戰後社會主義發展,特別是在實行社會主義自治以後,對南共聯盟作為工人階級政黨的性質、作用、工作方法和黨內生活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理論觀點。這些理論觀點是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經典作家關於無產階級政黨的學說,結合南斯拉夫的實踐提出的。

     

     第一、南共聯盟作為無產階級政黨和先鋒隊,其階級性質在整個社會主義過渡時期是不會發生變化的,而隨著南斯拉夫整個社會關係的變化和發展,南共聯盟的地位、作用和任務,以及工作方法應當有相應的變化、發展和規定。

     

     南共聯盟認為,南共(南共聯盟)在領導南斯拉夫工人階級和各族人民取得解放並奪取了政權以後,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第一個階段,在戰後初期,南斯拉夫共產黨在國家和社會中不可避免地必須占居絕對領導地位,這是體現工人階級統治地位和領導作用唯一可能的形式。因為在戰爭剛結束和革命剛勝利的條件下,南共必須首先要完成三項任務,即打碎舊的國家機器,建立新的國家機關;新的國家機關只有在南共直接控制下由南共黨員直接領導和掌握才能貫徹執行南共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沒有黨政結合為一體,革命難以前進;為了醫治戰爭創傷,並盡可能迅速地實行計劃經濟的制度,發展生產力,必須把整個經濟管理的任務由作為執政黨的南共擔當起來。第二個階段,在隨著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特別是走上工人自治為開端的社會主義自治發展的道路之後,舊的高度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的種種病弊日益明顯地成為社會生產力發展和整個經濟體制的改革的障礙,而黨政合一、以黨代政的狀況繼續保持下去,將使南共開始脫離本階級和勞動人民,南共本身也將無法得到發展。

     

     第二、在社會主義自治社會,南共聯盟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政治黨派,不再是“一党制”意義上的執政黨,它不在社會上居壟斷地位,而是社會主義自治社會的一支最重要的社會主義主體力量,它發揮著政治思想上的社會引導作用,保證工人階級的統治地位,教育工人和全體勞動者日益有能力直接地行使權力和管理社會事務,保證社會沿著向馬克思列寧主義所設想的未來社會——共產主義社會前進。

     

     第三、在社會主義自治社會,南共聯盟將始終發揮政治思想上的引導作用。南共聯盟的引導作用的含義:一是南共聯盟不在國家權力機構範圍內居壟斷地位,廢除黨政不分、以黨代政、包辦一切的工作和活動方式,而以社會主義原則引導和推動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二是以制定南共聯盟的正確綱領和政策,通過在權力機關和社會自治機關內提出宣導和實際行動,在代表團制的範圍內,以民主方式協調並引導工人、勞動者和公民的自治利益;三是把勞動人民社會主義聯盟、工會、社會主義青年聯盟等社會政治組織變成南共聯盟的傳送帶,以政治平等原則充分發揮這些社會政治組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並確保它們的社會主義方向;四是在一切權力機關和社會自治機關的共盟組織和共盟盟員,通過緊密聯繫群眾,宣傳和解釋南共聯盟的綱領、政策、思想政治方針和立場,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四、民主集中制始終是南共聯盟作為工人階級先鋒隊的組織原則。早在1952年南共六大將南共改為南共聯盟時,鐵托強調指出,這絕不會影響黨的組織結構及其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則始終是南共聯盟的基本原則。南共聯盟作為工人階級先鋒隊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組織上必須是統一的。“共盟要求盟員必須在思想上一致,在社會主義發展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基本路線問題上一致,而在日常活動和選擇形式的問題上各個盟員……,在共盟總的思想政治路線範圍內獨立發表自己的見解”(卡德爾語)。1974年召開的南共聯盟十大指出,對南共聯盟作用採取自由主義、小資產階級無政府主義的主張,只講民主而摒棄集中的任何做法,都是企圖取消共盟內部生活、組織和活動所依據的基本原則--民主集中制,其後果是破壞共盟在社會上的引導作用,從而使工人階級的統治地位和使社會主義自治制度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實質發生問題。80年代初南共聯盟領導對“共盟聯邦化”傾向提出批評性的分析,當時南共聯盟主席團委員、理論家格爾利奇科夫說道,“圍繞著民主集中制的討論,可以聽到兩種意見。一種意見主張用自治來代替民主集中制,這直接意味著黨的聯邦化。另一種意見主張用某種民主的統一來代替民主集中制,從而在黨內失去一定的行為準則……我國多民族共同體的強有力的聚合因素,特別是在這種情況下民主集中制具有特殊的重要性”31。南共聯盟十屆三中全會決議(1984年7月13日)指出:“民主集中制原則,是南共聯盟內部生活、組織和行動的精髓,也是加強南共聯盟的思想、政治和行為一致的基礎

      

     南斯拉夫的政治體制是根據上述理論基礎進行改革和發展的,也是為適應經濟體制的改革而不斷變革的。經過近30年的不斷改革,到70年代中完成新舊政治體制的過渡,1974年的憲法全面地確立了社會主義自治社會政治體制。新的政治體制已不同於舊的高度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在政治體制改革過程中反映出許多重要的特點,主要有以下5個方面的特點。

     

     一、從傳統的聯邦制轉變為自治聯邦制。南斯拉夫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早在反法西斯人民解放鬥爭年代,各民族通過協商決定戰後建立平等民族的聯邦國家,戰後成立統一的聯邦國家後,由於聯邦權力的高度集中化,聯邦各成員共和國(自治省)缺乏相對的獨立自主性,聯邦內部關係不能體現民族的完全平等。隨著社會主義自治的發展,聯邦也經歷了自治發展的過程。根據1974年的憲法規定,南斯拉夫聯邦既是聯邦國家,又是社會主義自治民主共同體。它能夠充分反映各民族的利益,正確地解決民族關係,它能夠並已使建立國家強制和等級制基礎上的傳統政權組織形式讓位於新型的、縱橫自治一體化的組織形式,而且獲得了新的自治的內容。聯邦、共和國、自治省和區逐漸地不再是政權行政區劃組織的傳統形式,而成為自治的區劃形式,它們既包含國家政權的因素,又有自治的因素,因此,它們都被稱為社會政治共同體。從傳統的聯邦制轉變為自治聯邦制的過程中,反映出了明顯的特點:第一、不斷地加強和深化民族平等,以求得徹底解決民族問題;第二、由於社會主義自治的發展、使聯邦、共和國和自治省在新的聯邦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也發生了本質的變化,即趨於更具體地實行分權制,以改變中央集權制並防止官僚集權主義和一元主義傾向。

     

     二、從傳統的代議制轉變為代表團議會制。在南斯拉夫政治體制的發展過程中,議會制是一個常數,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一般原則是不變的,即使戰後初期南斯拉夫聯邦議會具有代議制性質時也是如此。但是,在近30年的發展過程中,南斯拉夫的議會制的性質和結構經過自治發展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現行的議會制已成為權力統一的民主代表機構,它同時行使立法和執行國家權力,特別是由於南斯拉夫的議會制是以代表團制為基礎的,它既不同於三權分立的國會制,也不同于傳統的代議制,而是代表團議會制,即社會自治基層組織的代表團作為一種自治民主的常設機構,由各代表團和從代表團成員中推選的代表參加各級議會和社會自治機構的工作。代表團議會制具有三個特點:第一、使政治決策過程非中央集權化,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分工、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建立各級議會間的相互協商與合作的關係;第二、議會作為權力機關的統一結構,明確規定政治執行職能和管理職能的範圍,防止執行機構超越立法權力機關而擁有高度獨立性的關係和傾向;第三、議會結構和議院的組成,使以自治方式組織起來的勞動者和公民的權利能得到充分反映,並使他們有可能更直接地、更廣泛地行使權力和管理社會事務。

     

     三、從生產領域的工人自治管理轉變為整個社會領域的勞動者自治管理。南斯拉夫的政治體制除了以生產資料社會所有制為經濟基礎外,它本身的改革也經歷了從工人自治為基礎轉變為以社會自治為基礎的發展過程。社會自治原則在於實現不經國家干預的某種程度上的社會自由。而實現完全意義上的社會自治原則是同國家的消亡相關聯的,這將是未來的前景。目前,在南斯拉夫,社會自治主要是指社會上每個有組織的、不論範圍大小的社會公眾集體,都有權按照民主的原則管理自己的事務。這種社會自治關係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以區為基礎的社會政治共同體的地方自治;二是以聯合勞動基層組織為基礎的經濟領域的工人自治;三是以利益共同體為基礎的社會事業部門的勞動者自治。這一轉變經歷了從50年代初的工人自治到70年中的社會自治長達20餘年的進程,它使政治體制的基礎也發生重大變化。這一轉變的特點是不斷擴大工人、勞動者和人民的權利,不斷擴大自治的社會面,使勞動者有可能真正地、廣泛地、直接地行使權力和管理其他一切社會事務,而工人階級的政權也獲得了日益廣泛的自治民主基礎。

     

     四、從中央集權化轉變為自治一體化。在戰後初期,南斯拉夫的國家中央集權制對社會主義發展曾起過積極的作用。但是,“僅僅通過國家機器管理經濟和整個社會生活會導致管理的日益集中、國家和黨的機構日益緊密結合,導致國家和黨的機構的加強。並使之成為一個超社會的獨立力量的傾向。”32因此,在南斯拉夫的政治體制中強調社會主義自治民主是對中央集權化的否定。自治的擴大和發展是非中央集權化的過程,因此,政治體制的發展程式不可能是“中央集權-自治和分權-中央集權”,而是中央集權化變為自治一體化。實現自治一體化的前提:一是建立和鞏固平等民族的社會主義自治聯邦共同體的統一;二是憲法和法律的統一;三是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的統一;四是南斯拉夫市場的統一。而自治一體化的基礎是聯合勞動。目前,自治一體化仍是一個發展過程,以自治一體化為基礎的政治體制也將進一步發展。同時,為了實現自治一體化,在政治體制改革中要反對分散主義、地方主義、多中心國家主義,以及無政府主義和民族主義的各種傾向。

     

     五、從黨政合一和以黨代政轉變為黨政分離和加強黨的社會引導作用。黨政不分和以黨代政是傳統的中央集權制的重要性。這在解放初期是不可避免的。但隨著社會主義的發展,其弊端日益暴露,諸如官僚主義、行政機構重疊臃腫,濫用職權、專橫、特權等。因此,南斯拉夫早在50年代初即提出黨政分開的原則,明確規定南共聯盟作為工人階級先鋒隊的階級性質不會改變,但不再是在社會上佔據和發揮壟斷、包辦一切、發號施令的地位和作用。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構應充分發揮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和作用,而南共聯盟以其路線、方針和政策在政治思想上發揮社會引導作用,確保工人階級的統治地位,教育工人和全體勞動者日益有能力直接地行使權力和管理社會事務,保證社會主義的方向。因此,南斯拉夫政治體制的改革中黨政分開,即黨政職能分開的原則這一特點是十分明確的。

     

     南斯拉夫的政治體制由於發生了以上幾個方面的轉變,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某些具體內容和結構上已不同於舊的中央集權體制,而形成了具有其本國特點的社會主義自治社會政治制度。這種政治體制已在1974年的憲法中以法律形式加以確立。但是,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仍然會遇到新的問題,還需要不斷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聯邦制

     

     1974年憲法規定。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是聯邦國家,是自願聯合的各民族在工人階級和全體勞動者的權力和自治的基礎上建立的國家共同體,是勞動者和公民以及各平等民族的社會主義自治民主共同體。這說明南斯拉夫聯邦既是統一的、具有最高權力的國家,又是根據自治原則聯合起來的聯邦國家,所以一般稱其為自治聯邦制的國家。由於新型聯邦制反映了聯邦與各共和國和自治省之間的關係發生了變化,聯邦不是各共和國和自治省之上的等級制權力,也不是各共和國和自治省之外的權力。聯邦的新質在於實現南斯拉夫各共和國民族共同利益中形成的特殊關係。由於為在聯邦中實現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共同利益規定了四項原則(南斯拉夫的勞動者、各族人民在聯邦作決定的原則、各共和國和自治省之間協商合作原則、各共和國和自治省平等參加聯邦機構原則、各共和國和自治省對自身的發展和對整個社會主義共同體即聯邦的發展負責的原則),由於在聯邦內的政治關係、經濟關係以及聯邦的職能諸方面都規定了平等原則,因此,南斯拉夫聯邦的內容和實質都發生了新的變化。

     

     在現行的聯邦制中,在聯邦中的政治關係方面,聯邦直接實現各民族及其聯邦組成單位(六個共和國和兩個自治省)的平等地位。這主要是通過三種形式來實現的:第一、按照權利平等原則,聯邦共和國主席團由每個共和國和自治省各一名成員及南共聯盟主席為當然成員組成,作為集體國家元首行使憲法規定的職權,而在聯邦機構實行共和國有均等代表名額與自治省有相應代表名額的原則;第二、聯邦機關作決定要征得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同意;第三、各民族使用自己民族語言和文字的平等權利。此外,除聯邦憲法外,各共和國和自治省也制定各自的憲法和法律,但它們不能與聯邦的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在聯邦中的經濟關係方面,新憲法規定了一系列平等的經濟關係的原則,例如,無論是聯邦還是共和國或自治省,它們制定的經濟法令、規定和措施,都不能使來自其他共和國或自治省範圍的聯合勞動組織和勞動者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禁止在統一的南斯拉夫市場上形成壟斷地位;各共和國和自治省及其範圍內的聯合勞動組織依據憲法規定均可同外國建立和發展經濟合作;聯邦設立基金專門用於支援和推動經濟不夠發達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發展,等等。

     

     聯邦國家的集體領導機構是聯邦共和國主席團。這是由鐵托總統提出建議,根據1971年憲法修正案第36條設立的聯邦國家機構。聯邦共和國主席團,是集體國家元首,它使每個共和國自治省直接地、平等地參與行使國家元首的職能。主席團主席一年一輪換。

     

     根據1974年憲法規定。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主席團在國內外代表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並行使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聯邦共和國主席團由每個共和國和自治省的議會選出各一名代表及南共聯盟主席團主席為當然成員共9人組成,聯邦共和國主席團在戰時和在和平時期都是領導和指揮聯邦共和國武裝力量的最高機關。其主要許可權為:向聯邦議會提出聯邦執委會主席候選人;建議選舉南斯拉夫憲法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駐外使節和接受外國使節國書;頒發批准國際條約的檔;任免和晉升三軍將領;軍事法庭庭長、法官、和陪審法官以及軍事檢察長;建議選舉共和國聯邦會議的成員;以命令形式頒佈聯邦法律,等等。聯邦共和國主席團任期五年,設主席1人,副主席1人,從主席團成員中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任期均為4年,由成員輪流擔任。聯邦共和國主席團設有國防委員會,其主席由主席團主席兼任,委員由主席團全體成員以及黨政軍主要領導人組成。聯邦共和國主席團設有4個常設委員會,即組織問題委員會、提案和申訴委員會、赦免委員會、嘉獎委員會。各委員會主席由主席團成員輪流擔任。聯邦共和國主席團還下設8個工作機構,即聯邦關係處、外交政策處、社會政治處、社會經濟處、國家安全處、授勳辦公室、禮賓處和一般事務處。

     

     此外,聯邦共和國主席團還設有聯邦會議,這是主席團的諮詢機構,其成員根據主席團從著名的社會政治活動家和革命老幹部中提名由聯邦議會選舉組成,主席團經常聽取該會議對有關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各領域的情況和問題的意見。

      

     二、議會制

     

     南斯拉夫的社會政治共同體(包括聯邦、各共和國和自治省、各區,是各級“自治行政區劃”的統稱)的議會,是各自範圍內的最高權力機關,也是社會自治機關。各級議會均按代表團制原則組成。根據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各級議會決定所有涉及共同利益的問題(包括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保障,以及發展的重大問題)。

     

     各級議會的構成及許可權如下:

     

     1、聯邦議會。聯邦議會設兩院,即聯邦院、共和國和自治省院。聯邦院由每個共和國選派30名代表、每個自治省選派20名代表共220名代表組成。代表候選人由基層自治組織、共同體和社會政治組織從其代表團的成員中提名,由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勞動人民社會主義聯盟(以下簡稱社盟)的提名委員會審查和協商,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最後由共和國和自治省範圍內各區議會三院代表聯席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聯邦院的職權為:處理國內外重大政治問題,確定對內對外政策的基本變更、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批准有關國際條約、確定聯邦機關的組織原則和許可權、征得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同意後修改憲法、審議聯邦執行委員會、聯邦憲法法院、聯邦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報告等。共和國和自治省由每個共和國選派12名代表,每個自治省選派8名代表,共88名代表組成。每個共和國和自治省的代表組成各自的代表團,即8個代表團。這個議院代表的產生程式是:由各共和國議會和自治省院議會的三院聯席會議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共和國和自治省院的職權為:處理經濟問題,通過聯邦的社會計畫、制定關於財政、金融、信貸、貿易、對外經濟關係、援助不發達地區、以及其他有關經濟方面的聯邦法律和政策、確定年度聯邦預算開支總額、設立聯邦基金和決定對聯邦承擔義務的份額、批准有關經濟方面的國際條約。通過關於採取臨時措施的法令等。共和國和自治省院在討論問題和作決定時,各代表團是反映各自議會的立場和態度,涉及處理經濟問題和制定各項法律與決議時,8個代表團要經過協商一致方能通過。如果在該議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問題的拖延危及國家集體利益時,則聯邦執委會可提出臨時措施,在征得聯邦共和國主席團的三分之二成員的同意後,提交共和國和自治省院表決,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數同意而通過。隨之臨時措施即可付諸實施,有效期最長為一年,同時繼續進行協商:如到期仍未達成一致意見,則該議院解散,聯邦共和國主席團的任期也告終止,重新進行選舉。兩院代表任期均為4年,可連任一屆。根據1981年憲法修正案規定,聯邦議會主席、副主席及兩院主席的4年任期和可連選連任一屆的憲法規定,改為1年和不得連任並由共和國或自治省的代表輪流擔任的規定。聯邦議會下設若干常設委員會作為工作機構,即憲法問題委員會、選舉和任命委員會、行政委員會、南斯拉夫各民族語言檔同一性審定委員會、提案委員會、新聞委員會。聯邦議會機關有:國際議會聯盟南斯拉夫小組、立法秘書處、新聞秘書處、聯邦議會主席辦公室。聯邦議會所屬的社會委員會有:聯邦維護憲法制度委員會、聯邦社會制度問題委員會、聯邦經濟發展和經濟政策委員會、聯邦國際關係委員會。

     

     2、共和國議會和自治省議會。共和國議會和自治省議會是它們各自的國家權力機關和社會自治機關。共和國議會和自治省議會設三院,即聯合勞動院、社會政治院和區院。共和國議會和自治省議會的聯合勞動院和社會政治院的代表,由區議會同名議院選派,區院的代表由區議會三院聯席會議選派。聯合勞動院的主要職權為反映勞動者在社會勞動方面的利益,處理有關生產方面的事務。社會政治院的主要職權為維護和發展社會主義自治制度,保證政策和法令的貫徹。執行區院的主要職權為處理共和國或自治省範圍內的重大問題。涉及重大問題的決策性,由三院聯席會議共同決定。共和國議會和自治省議會的代表任期為4年,可連任一屆。

     

     3、區議會。區議會是基層社會政治共同體的權力機關和自治機關。區議會由三院組成,即聯合勞動院、社會政治院和地方共同體院。區議會的聯合勞動院和社會政治院的許可權與共和國議會和自治省議會的同名院相同,地方共同體院的主要職權是:反映勞動者在消費方面的利益,處理本地區公民在生活、消費和福利等方面的事務。涉及全區範圍的重大問題,由區議會三院聯席會議共同決定。有關文化、教育、科學和衛生方面的事務,由區議會的有關議院與相應的自治利益共同體議會平等協商和共同作出決定。區議會的代表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一屆。

      

     三、代表團制

     

     南斯拉夫實行的代表團制,是其政治制度的直接組成部分,是其國家權力機構形成的基礎,同時也是實現社會主義自治民主的重要形式。南斯拉夫的代表團制與其他政治代表制有著根本的區別。一切政治代表制總的特徵是:選民與由選民選舉產生的權力機構之間在社會政治上的脫節,選民的意見和要求很難通過代表反映到權力機構如議會中來,在權力機構作決策時,代表只憑自己的認識與判斷,事後選民也很難瞭解代表的活動情況。南斯拉夫實行代表團制正是為了克服上述的弊病。

     

     為適應社會主義自治社會政治與經濟制度的發展,聯邦議會1971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實行代表團制,1974年這一制度載入新憲法,根據1974年的新憲法,在議會代表和選民之間設有代表團,全國各基層組織單位(聯合勞動基層組織、地方共同體等)以上均有代表團,代表團(一般規定在15人以內)由各單位通過全體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代表團是常設機構,代表團成員任期4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代表團成員均不脫產。代表團從自己的成員中選派代表團參加區議會以上的權力機構的工作,代表團還在自己的成員中選派代表參加各種自治利益共同體的議會工作,以便更直接地參與管理社會事務。由代表團選派參加權力機構或自治利益共同體工作的代表有權辭職,而選派單位也有權撤銷派出代表的資格,甚至撤銷或召回整個代表團,並重新選舉組成新的代表團。代表團必須定期向本單位勞動者彙報工作情況。各級權力機構根據議事日程,應事先將有關材料發給代表,代表則通過代表團徵求本單位選民的意見,代表團根據這些意見有義務在會上陳述,並在吸取了其他代表的意見和考慮到本單位的利益和社會共同利益後,獨立自主地表達和參加表決。事後代表應向本單位的代表團及選民彙報。

     

     南斯拉夫實行的代表團制,使越來越多的工人和勞動者更直接地參加行使和管理一切社會事務,從而使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加強,勞動人民的社會評論的地位得到充分的體現。

      

     四、國家權力執行機構(政府)

     

     (一)聯邦執行委員會(聯邦政府)

     

     根據1974年憲法,現行國家權力的執行機構為聯邦執行委員會,行使聯邦政府的職能。聯邦執行委員會的組成,由每屆聯邦議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聯邦執委會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聯邦執委會主席產生的程式是:由南斯拉夫勞動人民社會主義聯盟幹部政策協調委員會進行醞釀聯邦委員會主席候選人,由聯邦共和國主席團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向聯邦議會提名,由聯邦議會兩院聯席會議選出。聯邦執委會委員,由聯邦議會根據執委會主席的提名,並根據聯邦議會選舉和任命委員會的意見選舉產生,聯邦執委會副主席由聯邦執委會根據其主席的建議從聯邦執委會委員中選舉產生。聯邦執委會主席任期4年,不得連任,聯邦執委會委員任期4年,可連任一屆。

     

     根據1981年憲法修正案第五條的規定,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和委員的候選人要由社盟提出建議,由聯邦議會兩院聯席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仍為4年。但任期兩年時,聯邦執行委員會要向聯邦議會各院提出關於社會生活一切領域的狀況、貫徹政策、執行聯邦法律和法令、自己的工作和聯邦管理機關的工作情況的報告。聯邦議會各院對該報告進行專門審議,對執委會的工作作出評價,並決定是否對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和委員表示信任,即要對聯邦執行委員會進行信任投票。

     

     聯邦執行委員會的地位和許可權。它是聯邦議會的執行機關。在聯邦的權利和義務範圍內,對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內的狀況,對政策的執行和聯邦法律的實施,對指導和協調聯邦管理機關的工作,向聯邦議會負責。聯邦執行委員會的主要許可權是:注意聯邦議會的政策的狀況和實施,並建議議會確定內外政策;提出聯邦法律及其他條例的提案;確定南斯拉夫社會計畫草案;提出確定聯邦預算的建議並關心其執行;通過實施聯邦法律及其他條例的命令、決議和條例;關心政策的執行和法律現條例的實施;關心國家的防務政策的實施和防務準備工作的進行;批准職權範圍內的國際條約;協調和指導聯邦管理機關的工作,以保證政策的執行和法律的實施;對聯邦管理機構的工作實行監督;確定聯邦管理機關內部組織的總原則;在國外設立外交和領事代表機構;任免聯邦法律規定的官員;建立必要的專門機構等。

     

     聯邦執行委員會所屬的機構分五類:第一類為聯邦國務秘書處和聯邦委員會(相當於部委)共8個國務秘書處和8個聯邦委員會。包括外交、國防、內務、財政、外貿、市場和一般經濟事務、司法和聯邦管理組織、新聞等國務秘書處(部),以及動力和工業、農業、交通和郵電、勞動、衛生和社會保護、戰士和殘傷軍人問題、立法等聯邦委員會,1986年新增設旅遊委員會和科學委員會;1988年又新增設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第二類為聯邦執行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共16個協調委員會和4個共和國國際委員會。第三類為聯邦執行委員會的諮詢機構共2個聯邦專業會議,即聯邦法律會議和聯邦經濟會議以及7個負責國際組織合作的南斯拉夫委員會。第四類為直屬聯邦局署共6個,包括關稅局、飛行控制局、通訊局、市場監督局、外匯監督局和航空監督署。第五類為聯邦組織共15個包括社會計畫局、價格局、統計局、國際科學、教育、文化和技術合作局、水文氣象局、標準化局、專利局、計量和貴金屬局、地質局、衛生保健局、食品儲備局、工業品儲備局、特殊用途產品流通和儲備局、就業局、南斯拉夫檔案館。

     

     聯邦執行委員會所屬全部機構的就業人員為15,000名,其中12,000名為各類專業人員(如海關、民航等),僅2,000名左右為官員和行政管理人員。

     

     (二)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執行委員會

     

     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執行委員會由各自的議會選舉委員會組成,它們的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只對各自議會負責,它們的執行委員會與聯邦執行委員會不是上下級關係,而是平等協商的關係。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執行委員會的機構設置由各自的議會根據各自的憲法和實際需要而加以規定。因此,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執行委員會所屬的工作機構、諮詢機構和管理機構不盡相同,與聯邦執行委員會所屬機構也不完全對應。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執行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及成員選舉和任命許可權,與聯邦執行委員會基本一致。

     

     (三)區執行委員會

     

     區執行委員會由區議會選舉產生,是區議會的執行機關,其主要職能有:關注區議會的政策的制訂和執行情況;建議區議會確定有關政策和通過有關決議和文件;貫徹和執行各項法律;對區管理機關的工作實行監督等。區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及若干名委員組成,任期4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五、法律、司法、檢察和監督制度

     

     (一)法制

     

     南斯拉夫認為:第一、民主與法制的關係不是相互對立的,而是相互聯繫和制約的關係。在社會主義社會不存在絕對的自由和民主。沒有法制,也就不能保證有真正的社會主義民主;第二、社會主義的自治改造,社會政治和經濟體制的改革,以及各種社會關係的確立,不從憲法和法律上作出明確規定,就無法得到保證;第三、工人、勞動者和公民的自由、權利和義務,一切自治機構、社會組織和國家政權機構的權力和義務、許可權和職責,都必須要有規範的標準才能實現。從實踐的需要來說,南斯拉夫實行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分權和分散管理是其重要特徵,為防止無政府主義,法制在實踐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南斯拉夫是制定法律和法律性檔最多的國家之一。重要的法律有800餘種。從法律的類別來看,有以下幾類:第一、憲法。解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發展的不同時期,先後制定過四部憲法,現行憲法為1974年制定的《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除聯邦憲法外,各共和國和自治省根據聯邦憲法的基本原則並結合各自的特點,都制定了各自的憲法;第二、聯合勞動法。這部法律的內容涉及整個社會主義自治的各種社會關係,是適用於全國的統一法律,根據聯合勞動法,還制定有一系列有關的具體問題的法律、條令;第三、聯邦國家和行政管理法;第四、民法、刑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等涉及社會生活各領域的法律;第五、全民防禦法、包括國防、兵役、民防和軍隊等方面的法律;第六、經濟法。這是類別和數量最多的法律;第七、其他文化教育、科學技術、衛生保健,以及社會保險和社會事業方面的法律。所有這些類別的法律,除聯邦制定的法律外,各共和國和自治省都有相應的法律。此外,在社會主義自治社會,在解決個人的、集體的和社會普遍的問題時,個人、集體和國家之間要在平等和相互負責的基礎上經過協商,簽定各種社會契約和自治協議。它們一般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檔。總之,在南斯拉夫的整個社會生活中,強調樹立法制觀點,依法行事。

     

     (二)司法體制

     

     從司法的基本原則來說,司法機關在管理案件、行使審判職能的過程中,要貫徹以下基本原則:第一、司法獨立原則,司法機關只根據憲法、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檔對案件進行審理,獨立作出判決;對法院的審理和判決進行任何干涉,都是非法行為;第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任何特權;第三、實行合議審判和陪審制。對重大案件要有3-5名法官和陪審法官組成審判委員會進行審判,合議量刑和判決;第四、公開審判原則;第五、兩級審判原則。

     

     從司法機構的設置來說,南斯拉夫的法院分為三類,即憲法法院、常設法院(包括普通法院、經濟法院、軍事法院)和自治法院。

     

     1、憲法法院。根據1963年憲法規定,設立南斯拉夫憲法法院。此外,各共和國和自治省均設憲法法院。南斯拉夫法院是獨立的國家機關,其職能是維護憲法和法律,關注和監督憲法的實施,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各級國家機關、各共和國和自治省制定的法律、規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是否合乎憲法,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保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解決聯邦與共和國和自治省之間權利和義務方面的糾紛,以及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範圍內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的糾紛等。各級憲法法院由院長和法官組成,由各級議會選舉產生。南斯拉夫憲法法院由14名法官(每個共和國各2名,每個自治省各1名)組成,法官由聯邦共和國主席團提名,聯邦議會選舉產生,任期8年。根據1981年憲法修正案規定,院長從本屆法官中選舉產生,任期1年,屆滿時再從其他法官中選舉產生新院長(由來自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法官輪換)。院長和法官均享有豁免權。

     

     2、常設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專門法院。普通法院在聯邦、共和國和自治省、地區、區這四級設立。受理民事、刑事案件。院長和法官由相應的各級議會選舉產生。專門法院包括經濟法院和軍事法院。

     

     自治法院。包括聯合勞動法院、仲裁法庭、調解委員會、公裁處等。聯合勞動法院負責解決涉及聯合勞動基層組織的各種糾紛,以及涉及保護勞動者在聯合勞動組織中的權利的案件。院長由同級議會選舉產生。仲裁法庭亦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由經濟聯合會設立,處理對外貿易中的經濟和外事糾紛。仲裁法庭的決定為最終裁決,有執行效力。調解委員會在地方共同體等範圍內設立,由公民全體大會選舉產生。公裁處負責處理和調解勞動組織之間、聯合勞動複合組織之間、農業組織和其他合作社等組織之間的財產關係等糾紛。

     

     (三)檢察體制

     

     南斯拉夫的檢察機構分公共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它們是獨立行使起訴和司法監督職能的國家機關。檢察機構負責對刑事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應受法律制裁的案件進行偵緝,並採取法律規定的措施和手段來保護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維護法制。在聯邦、共和國和自治省、地區、區這4級均設立檢察院。各級檢察長和副檢察長由相應各級議會任免。

     

     (四)法律保護體系

     

     在南斯拉夫,法律保護,或稱公共律師保護系統包括南斯拉夫社會自治辯護人(機構)、公共律師協會、公共法律保護處。1、社會自治辯護人是具有律師職能的社會機構,各級社會政治共同體(聯邦、共和國和自治省、區)均設立,其成員由各級議會選舉產生,其職能是獨立地實現專門保護勞動者自治權利和社會財產。根據1974年憲法規定,社會自治辯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採取措施、法律手段以履行這種社會保護,並按照規定的訴訟程式進行。2、公共律師協會的主要任務是負責監督各級常設法院審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並接受被告人的委託依法維護被告人的正當權益。3、公共法律保護處作為獨立的機構始建於1952年,1965年正式頒佈了《聯邦公共法律保護處法》,隨後,各共和國和自治省也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公共法律保護處是社會政治共同體的機關,負責有關社會政治共同體的財產權利和利益,以及有關法律規定的其他社會法人的權利和利益的法律保護事務。它在法院和國家其他機關面前,在財產權關係方面,代表相應的社會政治共同體及其機構和基金會。在外國法院和外國機構面前,當財產糾紛和其他財產關係中的代表權產生問題時,則由聯邦公共法律保護處作為代表。它還可接受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和機構的授權,並代表它們的利益。在單獨的組織和機構與外國人發生財產糾紛時,必須由公共法律保護處作為代表。

     

     (五)法制和社會監督制度

     

     在南斯拉夫的法制監督系統中,除憲法法院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及合憲合法問題外,還有許多專門的監督機構和社會監督機構。如社會薄記局,它是屬於監督財政方面是否合法的監督機構。聯邦議會設立聯邦社會薄記局,在各共和國和自治省及一些大城市設立其下屬的社會薄記局,並在各地設有424個分支機搆,對全國屬於社會所有制的工廠、企業、銀行和事業單位(約15萬個單位),以及從聯邦到地方的各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其他社會自治組織的財務、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的統計和監督,對任何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相應的裁決或向檢察院提交報告。因此,它在維護經濟領域的法制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此外,還設有工人監督委員會,監督各項法律的貫徹執行和違法行為。從聯合勞動基層組織到各區都設立有工人監督委員會。還實行了檢查員制,在各級執行委員會均設有各種檢查員,以監督和維護法制。南斯拉夫的各社會政治組織(共盟、社盟、工會、青聯等)在其各自的組織中都設有監督機構,對各自的成員的活動進行組織監督和社會監督。

      

     六、幹部制度

     

     (一)幹部制度的基本原則

     

     南斯拉夫幹部制度的總的理論觀點是:幹部制度和政策的確立要避免和防止權利過分集中於少數人的手中;幹部隊伍的選拔和形成要保證國家和社會機構以及聯合勞動中的關鍵崗位掌握在忠於勞動人民的利益,忠於社會主義和社會主義自治的思想和實踐的、最有能力的人手中;工人階級必須具有決定性的影響,便於幹部制度和政策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使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成為國家和社會的管理者,使人人成為“官僚”,從而不再有“官僚”。

     

     幹部制度的基本原則是:1、幹部制度的民主化。其主要內容為:第一、通過民主方式來制定幹部政策。鐵托在南共聯盟第十次代表大會的報告中指出,在自治的條件下,幹部政策在各個領域中都應成為勞動者自己作主決定的事情。在南斯拉夫,有關幹部的政策和規定,不是簡單地由南共聯盟和國家機關單方面加以確定(誠然,南共聯盟要提出自己的原則性的意見),而是由南共聯盟與所有的有組織的社會政治力量(即是指社盟、工會、老戰士協會等社會政治組織)一起通過充分的民主討論和協商,以聯邦共和國(自治省)的憲法原則與條款、其他法律形式,以及社會契約形式來確立的。第二、通過民主的方式產生幹部人選。在南斯拉夫,從聯邦到區的各級權力機構(即議會)的代表和領導人、執行機關和管理機關的領導人,都是通過充分的民主討論和協商,由選舉產生。在所有的基層組織中都實行直接選舉制:一是選舉本組織中自治機構的成員和領導人;二是選舉本組織的代表團及其成員,並由代表團選派成員參加區議會的工作,以及參加自治利益共同體議會的工作。各級議會和執行機關的主要領導人的提名過程也體現了民主的性質。這些領導人(例如議會主席、執委會主席等)的候選人的提名按憲法和法律規定要在勞動人民社會主義聯盟中民主討論和協商進行,並由社盟向議會提出候選人的建議,議會最後選舉產生。而國家機關的其他不是經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和一般幹部,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和專業幹部,基本上是通過公開招聘,並在此基礎上任命和錄用。因此,選舉制和招聘制是民主確定幹部的基本形式。第三、幹部制度的民主化,還體現在領導職位的可變性。幹部制度民主化的核心,是要保證勞動者(直接生產者)能夠有越來越多的人、越來越直接的參加行使權力和管理一切社會事務。因此,要廢除領導職務的終身制,防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官僚化和職業化,社會公僕變為社會主人的危險。因此,實行輪換制和任期制是保證領導職位可變性的有力措施。第四、幹部制度的民主化、還體現在實行集體領導。根據1971年憲法修正案,在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和自治省都要設立主席團,即聯邦主席團、共和國或自治省的主席團,以加強集體領導的制度。1980年5月,鐵托總統逝世後,根據南斯拉夫1981年憲法修正案,聯邦主席團是集體國家元首,不再設總統職務。而在國家機關、社會政治組織、工廠企業、社會團體等一切單位都要實行鐵托所宣導的“集體工作、集體決定、集體負責”的原則,以防止主觀主義、唯意志論、獨斷專橫的現象。2、對幹部隊伍的要求,堅持以下原則:第一、保障幹部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其他基本素質;第二、注意幹部隊伍的年輕化。南斯拉夫通過實行正常考核、職稱評定、穩定的學位制、退休規定,以及招聘應聘的條件,基本上可以做到這一點;第三、保證中央(聯邦)與地方、機關與聯合勞動組織,以及科學、文化、教育單位的幹部交流,做到能上能下,能“官”能“民”,人盡其才。由於南斯拉夫實行人才、幹部自由流動,以及通過招聘應聘,也可以做到這一點;第四、注意幹部的民族成分,即在聯邦一級權力機關和執行機構要有各共和國和自治省,以及各民族的幹部代表,在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範圍內也是如此,甚至在自治基層組織的幹部,也要考慮到民族成分。這是南斯拉夫一貫強調的問題,也是民族政策在幹部制度中的體現。3、對領導幹部普遍要求知識化、專業化和年輕化。國家機關的領導職務一般要求有高等教育的專業學歷,以及來自基層有豐富實踐經驗和年令較輕的幹部來擔任。

     

     (二)幹部制度的主要內容

     

     根據幹部制度的理論觀點和基本原則,在南斯拉夫,普遍實行了選舉制、招聘制、輪換制、任期制等方面的具體制度。這些制度都已法律化,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加以保證。

     

     1、選舉制。

     

     根據憲法和法律,以及社會契約和自治協議,各社會政治共同體(聯邦、共和國和自治省、區)的議會代表,各類聯合勞動組織、自治共同體代表會議、各級執行委員會及管理機構的成員等,均由選舉產生。各級權力機關(議會)代表、議會的主要領導成員、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均按代表團制原則,自上而下選舉產生。聯合勞動組織的工人委員會和其他自治共同體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的成員,均由勞動者和公民直接選舉產生。為避免兼職和權力集中在少數人手中,憲法和法律規定,任何候選人不得跨地區、跨組織;凡法律規定不得被選入工人委員會(如廠長、經理)或其他管理機構的成員、或獨立擔任其他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均不得被選入為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團成員;聯邦議會的代表被選為聯邦執行委員會成員後,即自行消除聯邦議會代表資格;憲法法院院長和法官不得同時在國家機關或自治機構擔任職務,等等。

     

     2、招聘制。

     

     公開招聘是南斯拉夫選用幹部的主要形式。早在1957年南斯拉夫頒佈的《公務人員法》中就對招聘錄用幹部作出了一些規定。以後,1965年的《勞動關係法》、1973年的《聯合勞動中工人的相互關係法》、1976年的《聯合勞動法》和1978年的《國家管理法制定的基礎及聯邦執行委員會和聯邦管理機關法》,都明確對招聘製作出原則規定。例如,1978年的有關法令規定:“領導工作職位和法律確定的其他職位都必須通過招聘來補充”。現在在南斯拉夫國家機關中,除了各級議會代表和主要領導人是通過選舉產生的以外,一般其他公職人員(包括某些領導和普通幹部)都是通過招聘加以錄用。某些不經招聘直接任用的情況,也是由法律作為例外加以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也是通過招聘(有的領導人還要再經過內部選舉)委任的。

     

     招聘工作程式,除了根據有關法律和上述的總的精神外,各單位在這方面(招聘工作)都有具體的自治文件作出具體的規定。各單位在進行招聘工作(如招聘經理等)時,都要成立招聘委員會,有各方面的代表(區、本單位的工人委員會領導人、工會代表等)參加。政府的行政和專業管理機關(聯邦執委會、共和國執委會或自治省執委會內部、委、獨立局、署等)內的招聘工作,由執委會建立招聘委員會並任命該委員會的領導人負責主持,招聘委員會成員有用人機關的主要領導人、機關勞動共同體和工會組織的代表參加。

     

     招聘工作是公開進行的,凡是招聘幹部(領導幹部或一般幹部)都要通過報紙刊登或電臺廣播廣告;提出待招聘的職位和應聘人須具備的基本條件等。招聘委員會對應聘人進行審查、通過談話,考試等形式確定應聘人可作為候選人的名單次序、而不作錄取的決定,在工廠企業等單位,經理和主要負責幹部,都由本單位的工人委員會在招聘委員會建議的候選人名單基礎上,作出錄用的決定;在國家機關,則由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根據招聘委員會建議的候選人名單作出錄用決定。被錄用後,一般都有試用期。如果招聘程式遭到破壞,則整個招聘依法可宣佈作廢。

     

     招聘制是南斯拉夫幹部制度民主化的重要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任人唯親的弊病,為選拔德才兼備的幹部創造了條件。

     

     3、輪換制。

     

     南斯拉夫在1963年制定的憲法中明確規定對某些公職人員(主要是各級領導幹部)實行輪換制,並將輪換制定為憲法的原則,各級代表機構和一切重要的公職都必須實行這一原則。1963年憲法規定,各級議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及其他政府主要官員的任期,每屆均為4年,其中只有共和國(自治省)議會代表(議員)和聯邦議會代表(議員)以及執委會的某些成員,按法律規定和程式可以連選連任兩屆同一職務。1974年的新憲法規定,在南斯拉夫實行代表團議會制度後,任何人不得連續兩次以上被選為同一單位的代表團成員,議會的代表和領導、執行委員會的主席、每4年選舉一次,聯邦主席團委員每5年選舉一次,他們都不得連續兩次以上被選為同一職務。執委會的委員、各部委的正職及常務副職,每屆任期也是4年,一般只能連任兩屆。

     

     輪換制的作法,現在也不僅僅限於代表機構和執行機構的公職人員,在共盟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組織、社會團體和聯合會,以及所有一切自治組織內部的公職人員,也都實行輪換制的原則。

     

     鐵托在其晚年,於1978年在倡議實行集體工作和集體負責的同時,建議南共聯盟中央主席團設立執行主席,任期1年,由主席團成員輪換擔任。為此。南共聯盟制定了南共聯盟中央書記兩年一輪換。隨後,社盟、工會、青聯、老戰士協會等社會政治組織也相繼修改章程、實行各自主席團主席任期1年,由主席團成員輪流擔任的制度。根據1981年憲法修正案規定,聯邦主席和副主席、聯邦議會主席和副主席、各議院主席,也都實行1年任期,輪流擔任。此外,定期輪換的原則在南斯拉夫各地各單位均普遍實行。

     

     這種輪換制的積極意義在於:第一、避免領導幹部的終身制、職業化、官僚化傾向,使權力不致過分集中,特別是集中在個別人手中;第二、使更多的勞動者、工作人員有可能參與領導工作,得到培養和鍛煉,擴大管理幹部的後備力量;第三、能上能下,可官可民,這已是普遍的現象,不會因為人事正常變動而引起各種揣測。

     

     關於一年一輪換的問題,根據1987年醞釀憲法修正案的過程中,普遍性的意見是,一年一輪換的制度應限制在聯邦共和國主席團執行主席(南共聯盟中央主席團主席也繼續實行一年一輪換),而其他領導職務可視情況多年一輪換的制度。

     

     4、任期制。

     

     任期制是對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人員的每屆任期都作出規定,到期即進行重新選舉或重新任命的制度。任期制和輪換制既有聯繫,又有區別。輪換制主要是運用于各種代表機構(議會等)的代表,以及黨政、工會和社會團體的主要領導人,而任期制雖然規定了每屆任期的期限,但在法律上並未規定同一人能夠擔任幾屆同一職務,即在某些領導崗位上工作的幹部並不要求在很短的時期內都實行輪換。例如,有的職務,一屆任期4年,如規定可連選連任兩屆,則連續工作8年,甚至更長。但是,南斯拉夫的法律規定,凡是有授權和承擔責任的公職人員,都必須實行任期制。任期制最突出的特點在於,有可能切實地使幹部年輕化。

      

     第四節社會政治組織及其在政治體制

     

     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會政治組織是南斯拉夫表示整個政治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統稱。社會政治組織一般包括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簡稱南共聯盟)、南斯拉夫勞動人民社會主義聯盟(簡稱社盟)、南斯拉夫工會聯合會(簡稱工會)、南斯拉夫人民解放戰士協會聯合會(俗稱老戰士協會)、南斯拉夫社會主義青年聯盟和南斯拉夫婦女社會活動會議(俗稱婦聯)等。在南斯拉夫,社會政治組織屬於政治體制的組成部分,隨著經濟政治體制的改革,它們的地位與作用也發生了不同的變化。

      

     一、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聯盟

     

     南共聯盟的前身是1919年建立的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工人党(共產主義者),後改名南斯拉夫共產黨。1952年在南共第六次代表大會上改名為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同時提出南共聯盟作為工人階級先鋒隊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執政黨,在國家和社會中不居壟斷和領導一切、發號施令的地位和作用,而發揮思想政治上的社會引導作用,在憲法範圍內依靠自己制定的綱領、路線和方針政策,確保國家和社會沿著社會主義自治方向健康地和順利地發展。

     

     南共聯盟的國家和社會生活領域的活動方式,根據憲法規定:第一、在國家最高領導機關,即聯邦共和國主席團的成員中,南共聯盟主席團為當然成員並作為主席團成員之一共同地集體領導國家的事務;第二、在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主席團成員中,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共盟主席團主席也是當然成員,並作為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主席團成員之一共同地直接參與各自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的領導;第三、在各共和國議會和各自治省議會均設有社會政治院,共盟組織均應選派代表參加該議院的工作。共盟的代表應首先提出解決議會許可權範圍內問題的倡議,確定關於社會政治院要作出決定的問題的思想政治立場,以及在思想上和政治上協調議會的工作。此外,根據南共聯盟章程規定,共盟組織不得直接干預權力機構和社會自治機構的行政業務工作,而主要是通過共盟盟員的模範榜樣行為,以理服人的方法,影響權力機關和社會自治機構,以使勞動群眾接受並貫徹南共聯盟的綱領和政策。

     

     南共聯盟的組織機構。南共聯盟中央設主席團、南共聯盟章程問題委員會、南共聯盟監察委員會,以及南共聯盟中央主席團執行書記。南共聯盟中央主席團下設8個委員會,即發展和幹部政策委員會、思想和理論工作委員會、宣傳和新聞活動委員會、國際合作委員會、全民防禦和社會自衛委員會、歷史委員會、行政和財務委員會和申訴委員會。所有這些機構均管理南共聯盟組織內部事務。南共聯盟組織的經費來源主要是黨費,不由國家預算撥款。

     

     由此可見,從50年代實行黨的改革以來,黨政分開的原則得到確立和貫徹,黨政各自的職能也是明確的,並且已經法律化和制度化。

      

     二、南斯拉夫勞動人民社會主義聯盟

     

     社盟的前身是1935年在南共倡議和領導下成立的南斯拉夫人民陣線,1953年改為現名。根據憲法規定,社盟在社會主義自治條件下不僅是有組織的社會主義力量的民主陣線,而且擁有較大許可權,有關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一切重大問題都要在社盟內部進行討論和協商,提出倡議和建議,確定社會活動的共同綱領、選舉代表團代表的共同標準及推行幹部的準則,實行社會監督等。因此,在南斯拉夫,社盟被稱為全民的、社會主義的議會,是社會主義自治民主的政治基礎。

     

     社盟由南共聯盟、工會聯合會、社會主義青年聯盟、老戰士協會、婦女社會活動會議,以及其他各種社會團體和群眾團體組成。社盟的最高領導機構是社盟聯邦會議,在代表團制的基礎上組成,包括各共和國社盟會議代表團(各20名)和自治省社盟會議代表團(各15名)、聯邦一級各社會政治組織的代表團(各8名)、公民社會組織和公民聯合會的代表(50名)、人民軍代表團(3名)、經濟聯合會代表團(5名)、合作社聯合會代表團(3名),共計243人。社盟聯邦會議主席團是其執行機關,主席團主席實行定期輪換。主席團下設20個協調委員會。

     

     社盟組織形式反映出南斯拉夫社會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多元主義因素,但這不表現為政治集團化和政治利益的衝突,而表現為民主的思想鬥爭的對話,是與自治利益多元主義的政治制度相適應的形式,並對南斯拉夫社會政治生活產生重大影響。

     

     南共聯盟是社盟的一個成員,它們之間的關係不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也不是指揮與傳送的關係。南共聯盟在社盟內與其他社會政治組織一起,平等地和民主地確定具有共同利益和社會活動的綱領,並以自己的綱領和政策表明立場。

     

     三、南斯拉夫工會聯合會

     

     工會是南斯拉夫工人階級的統一的和最廣泛的階級社會政治組織,是南斯拉夫有組織的社會主義力量之一。在社會主義自治條件下,工會不是簡單地表現為工人階級經濟利益的直接保衛者,這種職能已轉到工人委員會。根據憲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工會是組織工人階級和勞動者掌握社會再生產、確定收入分配、提高勞動生產率、協調個人、集體和社會的利益、提名並確定在權力機關和自治機構任職的候選人等涉及工人參加行使權力和管理社會事務的實際職能。工會與社盟一樣都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南共聯盟不直接領導工會,而是引導工會遵循並貫徹南共聯盟的正確綱領和政策,充分發揮工會的社會政治作用。同時,工會還擔負著團結和教育工人和勞動者的作用。根據工會的基本任務,它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職能:第一、在政治職能方面,工會代表工人階級參加各級權力機構的社會政治活動,行使權力和管理社會事務,即工會作為社會政治組織之一向代表機構和自治機構選派自己的代表團和代表;工會參加推薦和確定各級代表團成員候選人名單,並負責主持代表選舉工作;工會要參與制定國家大政方針和其他重要決策,參加解決全國性和地區性的問題;參加社盟的幹部選舉委員會,對議會、政府的領導候選人問題參加協商和提名等。第二、在經濟職能方面,工會積極參與聯合勞動的問題,組織並參加確定企業的計畫和收入分配;組織勞動競賽;參加並確定職工的招聘和解雇;在全南斯拉夫的、或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區的各級範圍內參加簽訂社會契約等。第三、在自治職能方面,工會在聯合勞動基層組織中,協助並組織召開工人大會,主持工人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並監督工人委員會行使自己的職責;由工會發起並直接簽訂自治協定和社會契約等。第四、社會職能方面,工會組織職工參加社會事務的決定和管理。工會可出面在社會教育、科學文化、體育衛生、集體福利、社會保護、住房建築、市政建築、市政服務、修築道路等方面興辦社會公共事業,並參加組織這些方面的自治利益共同體來解決上述問題。第五、在教育職能方面,南斯拉夫的職工教育,主要由工會負責組織。組織群眾性的時政教育;組織基層工會領導人的培訓;舉辦工會政治學校、工人大學、人民大學等。第六、在維護和監督職能方面,工會參加各級組織的全民防禦和社會自衛的工作;保護工人的自治權利和社會財產;配合工人自治監督機關、社會自治辯護人、聯合勞動法院等工作;監督實現工人的社會集體福利,改善勞動者的生活和勞動條件;工會和工人委員會共同建立勞動保護委員會,以保障勞動安全和勞動福利;工會參加制定退休條例;組織休養和療養;關心職工幼年子女的福利;參加解決住房問題的解決和安排;對消費品市場進行監督和檢查;協助解決就業問題,等等。

      

     四、南斯拉夫人民解放戰爭戰士協會聯合會

     

     人民解放戰爭戰士協會聯合會俗稱“老戰士協會”的成員是由1941年至1945年間參加過人民解放戰爭和曾經援助過人民解放運動與人民解放戰爭的人員所組成。

     

     老戰士協會成立的宗旨是:鞏固和進一步發展人民解放戰爭和社會主義革命的成果;在人們之間和各民族之間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的社會關係;捍衛自由和獨立的社會主義南斯拉夫;在社會、專業和文化方面幫助自己的成員。

     

     人民解放戰爭戰士協會聯合會在今天是革命傳統的體現者,它在南斯拉夫社會中履行一種特殊的政治職責。在南斯拉夫革命發展的現階段,它也是保證南斯拉夫政治制度穩定性的一支特別重要的支柱。這個組織的活動主要是發揚革命傳統,加強各民族的團結,維護社會主義自治制度,並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因而它在南斯拉夫享有很高的威望。

     

     五、南斯拉夫社會主義青年聯盟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青年聯盟是南斯拉夫青年的群眾組織和教育組織,是南斯拉夫勞動人民社會主義聯盟的集體成員。它的前身是共產主義青年團(1919年成立),在人民解放戰爭時期改名為南斯拉夫人民青年團,1963年改名為南斯拉夫青年聯盟。1974年南斯拉夫青年聯盟和南斯拉夫學生聯盟合併,改名為南斯拉夫社會主義青年聯盟。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青年聯盟是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一切先進和進步的青年工人、農民以及青年學生,其任務是以社會主義自治、熱愛祖國、忠於祖國的精神教育年輕一代,動員青年積極參加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社會的建設、積極參加全民防禦和各種義務勞動,開展文化、教育以及社會群眾性的工作和活動。

      

     六、南斯拉夫婦女活動會議

     

     南斯拉夫婦女活動會議(俗稱婦聯)是1961年4月在札格拉布舉行的婦女大會上成立的社會組織,其前身是南斯拉夫反法西斯婦女陣線,曾經是人民解放戰爭時期的婦女聯合組織。

     

     南斯拉夫婦女活動會議作為一個政治組織,是南斯拉夫勞動人民社會主義聯盟的集體成員,在解決有關婦女的活動和地位問題上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並為確保婦女在社會主義社會共同體中充分發揮權利而努力工作。它特別關注婦女的就業、就業婦女的家庭、衛生保健教育、青年婦女業務能力的提高,並積極籌建保護兒童和幫助家庭的各種機構。該會議從聯邦到區的各級社會政治共同體中均有婦女社會活動會議的基層組織。

     

      

     

     

     

      

     

     

     

     

     

【序號】:7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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