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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指南/比利時投資環境



【中文題名】:比利時投資環境

【外文提名】:Envlrdnnement

【分類號】:K956.4

【關鍵字】: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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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一、投資法令

     比利時獎勵投資辦法系依據比利時1959年(Loi d'Expansion Economique du 17/07/1959)、1970年(Loi d' Expansion Economique du 30/12/1970)、1978年(Loi d'Expansion Economique du 4/08/1978)及 1993年( Financial aid awarded to companie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promoting economic expansion within the BrusselsCapital Region1/07/1993)及歐洲共同體1991年(EEC Council Regulation)等法令而定。

     二、公司設立型態:

     比利時適合外商投資設立之公司主要可分為三形式:1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法語)S.A.(Societe Anomyne)或荷語)N.V.(Naamloze Venootschap)、2小型股份有限公司(法語)S.P.R.L.(Societe de Personnes a Responsabilite Limitee)或(荷語)P.V.B.A.(Personen Venootsc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heid)及3外國公司在比利時分公司(Branch Office)。

     最廣被採用及最能適應今日需求的公司形式系S.A./N.V.,組織基本條件為:

     ·※組織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最多再續延三十年一次(共六十年)。

     ·※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七人。

     ·※資本不得少於一百二十五萬比郎。

     ·※實收資本不須超過認定資本總額之20%,惟資本卻必須全部認購,因此公司之所有股票應在公司成立之前認購與發行,並必須以現金或其他有效之方式支付每一股票20%以上的股金。

     ·※公司章程中必須詳列公司的所有資產(土地、建築物、工廠或信譽)。

     ·※股東大會應每年最少舉辦一次,此外只要所持股權總和超過資本20%之股東提出要求亦必須即刻召集臨時大會。議決時可採用簡單多數投票表決方式。

     ·※股東大會指任管理委員會及董事會,各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位經理級人員。

     ·※股東大會指任一位或多位理事,其職權不受董事會管轄,且報酬在任命時訂定。渠不得參與公司之任何營利作業,亦不得擔任公司中的任何職位。

     ·※每年支付淨利之5%法定儲金至該金額達認定資本的10%止。

     規模較小之S.P.R.L./P.V.B.A.形式公司組織基本條件與S.A./N.V.形式公司大約相同,僅系:

     ·※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資本不得少於二十五萬比郎。

     ·※股東大會僅須指任最少一位經理級之人員經營,不需指任理事。

     第三種最適合外商設立公司之形態為外籍公司之分公司Branch Office,不受上述之最低資本額、股東人數、大會舉行、管理規定等限制,惟該分公司之成立手續較費時間且須付之公司稅(營業稅)亦較高(非常駐公司稅)。

     三、獎勵投資措施

     自1990年起,比利時對外投資獎勵政策業已部份地區化,目前各項獎勵投資措施即可列為:

     中央政府減稅辦法

     地方政府投資獎勵辦法

     七、土地成本(取得或承租成本)

     設於布魯塞爾(首都)之辦公室平均年度租費為每平方尺4,000比郎至8,000比郎,在其他都市或地區平均一年每平方尺為4,000比郎至6,000比郎。土地購價亦依據地區變化,工業地平均為一平方尺300比郎至1,000比郎,惟比京區辦公樓一平方尺賣價可高達15,000比郎以上。

     八、勞工相關規定

     一、勞工供應及品質:

     一般而言,比利時之勞工品質系屬西歐最優良之一,工作效率及勞動生產力均屬高,故多家歐、美、日汽車及其它公司都在比利時設有轎車製造或裝配工廠。惟因勞工法規嚴格,加以近年當地及國際經濟不景氣,使70年代以來之失業問題迄今無法有效改善。

     二、勞工法規:

     比利時勞工法令可認定為嚴格及周延之法令,社會福利、醫藥保險、工資、工作時數、休假日數、工作環境及員工是否須參加工會組織等事項均包含在法律管制內(Loi du 27 Juin 1969及Loi du 3 Juillet 1978)。

     為保護勞工之利益、爭取改善工作條件、解決勞工爭論等,除經由勞工法庭處理外,法律並亦規定各界雇主(企業公會)及有關員工組織(勞工組織)及政府有關單位間成立『國家勞工委員會』(Conseil National du Travail)、『聯合委員會』(Commission Paritaire)、『工作環境安全衛生改善委員會』(Comitepour 1 Amelioration des Conditions sur les Lieux deTravail)、『企業委員會』(Comite d'Entreprise)等負責協調。

     勞工法亦規定雇用50員工以上之公司應至少選派一位工會代表,監督及保障員工之利益。所有領工資或薪資之員工以及個體經營者(Selfemployed)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該保險包括對員工及其直系子女之補助、醫療、退休養老金及失業金等。此外,雇主亦須在私人保險公司為員工投保賠償險,範圍包括工作中及往返工作時之意外險。

     三、工資、工時:

     非技術人員平均工資為一小時400至500比郎,文職人員平均月薪為89,250至100,500比郎。法律規定雇主每年支給員工十四個月薪資。

     法律亦規定每星期工作時數不得超過38.5小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十八歲以下之員工不得任職夜班(即晚班8點至早晨6點)。時數一季不得超過65小時,加班費用應依照下列方式計算:

     加班工作工資增加率及假日工作工資增加率:比國法律規定如果每天工作時數超過九小時或每星期超過四十小時即視為加班,每小時加班費至少為原每小時薪資加50%,如果為週末假日加班則每小時加班費至少為原每小時薪資加10%。

     特別休假日:比國法律規定所有勞工及領薪人員每星期工作六日者工作滿六個月有12天休假、滿一年有24天,每星期工作五日者作滿六個月有10天休假、滿一年有20天。對於未滿25歲剛畢業之學生如其于4個月內就業,即有權利比照一般休假規定。

     除法律明文允許之情況、地區及行業外(例如觀光地點及餐飲業),所有員工不得于星期天及國定假日工作。

     九、公共設施及費率

     比利時的交通網密度高而多樣化:

     比利時為巴黎到漢堡,倫敦到法蘭克福兩條高速

     公路的交點。比利時的公路總長約為一萬五千八百餘公里,其中一千六百一十三公里為高速公路,主要高速公路有E17、E19、E40、E42貫通比國國境。

     比利時是世界鐵路密度最大的國家之一,每一千平方公里有鐵軌一百三十公里,與歐洲主要工業中心都有聯繫。

     港口:

     安特衛普港(ANTWERP):位於距北海岸四十公里之內陸,是比國最大海港、歐洲第四大港,世界第六大港口。

     

     吉不魯日港(ZEEBRUGGE):該港位於比國西海岸,為英國與歐洲大陸之重要轉運站,目前正在擴建成為多功能港口。

     歐司斯但達(OSTENDE):該港亦位於西海岸,由於鐵路網發達,已成為英國與歐洲大陸人民往來之主要港口。

     

     肯特港(GHENT):位於內陸,經由GHENTTERNEUZEN運河可到達海邊,為比國第二大港,經由肯特之內陸水道可通德國之萊茵河。

     首都布魯塞爾(Brussels)的國際機場,已逐漸成為歐洲空運的輻輳;半徑350公里的範圍內,重要都市如阿姆斯特丹、鹿特丹、法蘭克福、巴黎、裏耳及倫敦等,皆在90分鐘的航程之內。因此,有許多外國公司工商協會等之總部,以及歐洲共同體執委員(EEC Commission),部長理事會(EEC Council)與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皆設在布魯塞爾;許多國際銀行亦設有分行,故以其優越之地理及發達之金融國際貿易業務活動,實為我廠商對歐拓展貿易之理想地點。

     

     

【序號】:7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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