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檢索/馳名商標和一般的商標一樣嗎?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依照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商標註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註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來自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在該公約中規定成員國應承擔對馳名商標予以大於普通商標的保護。馳名商標只能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非經其認定的,不能稱其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有相應的法規和規章予以保護,能夠有效地禁止他人不正當使用。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三定”方案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