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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交通/超載與超限的區別



  超載和超限是執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容易混淆的兩個概念,不僅駕駛員知之甚少,甚至執法人員也有時難以區別。


  1.超載和超限的法源或法律根據不同:“超載”一詞來源於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機動車載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准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品質……”,第31條規定“非機動車載物,必須遵守……”。“超限”一詞來源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公路法》第50條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內行駛……”。


  2.超載和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根據不同:超載標準的技術參數是根據車輛的裝載能力來確定的,例如載品質不滿1000公斤的小型汽車裝載1200公斤就是超載;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是根據公路的設計技術標準來確定的,不同等級的公路(含橋樑)其設計的限載標準是不同的。


  3.超載和超限的客體物不同:雖然兩者在貨物裝載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寬、超長的表述,但超載既有貨物裝載,又有客運超載;而超限只在貨物運輸中有,客運中沒有超限的規定。


  4.超載和超限的執法主體不同: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超載的執法主體是公安機關;根據《公路法》第8條規定,超限的執法主體是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另據有關法律要求,在沒有綜合執法授權的前提下,公安機關和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只能各執自己的法,不能越權。


  5.超載和超限的法律責任不同: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0條規定,超載的法律責任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規定的5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並可以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0條規定在罰款或者警告同時並處吊扣1個月以下的駕駛證,因此超載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根據《公路法》第75條和第84條規定,超限的法律責任是罰款3萬元以下,造成公路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雙重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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