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售/房屋承租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出租人未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的,房屋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賃合同約定,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房屋交付時存在缺陷,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復或者減少租金;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2: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並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承租人發現房屋損壞的,應當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復。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承租人需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准。承租人應當對出租人檢查出租房屋的使用情況予以配合。
3:承租人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並與出租人協商確定增設的附屬設施的歸屬及維修責任,其中依法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出租人如果委託承租人辦理,承租人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批准手續。
4: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延期支付租金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5:承租人使用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通信、空調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6:承租人使用房屋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