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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公安警務/國務院批轉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於在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前進行戶口整頓工作報告



【標題】:國務院批轉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於在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前進行戶口整頓工作報告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19891208

【實施日期】:19891208

【類別】:公安警務

【內容】:進工行部告次務報第工部院戶普人頓在務通小次人口行於次進務口轉公小告組轉、人通人安查行在國務院同意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於在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前進行戶口整頓工作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在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前進行戶口整頓工作的報告

      一九八二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以來,為了適應政治經濟發展的新形勢,我國的戶籍管理工作進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別是近年來實行了居民身份證制度,進一步加強了戶籍管理工作;管理手段亦有改進,有三百多個市縣開始建立人口基本資訊電腦管理系統,輸入了一億多人口的基本資訊。戶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為及時準確地向國家提供人口資料,有效地服務於社會,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戶口登記管理方面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當前,公民和一些行政管理部門執行戶籍法規的觀念比較淡薄,不按規定申報、登記戶口的情況越來越嚴重。一些地方違反國家規定,不准超計劃生育的嬰兒申報出生戶口的現象屢禁不止,據調查資料推算,全國每年出生嬰兒不申報戶口的至少有三、四百萬人;尤其是農村地區,由於戶籍管理機構不健全,出生不申報、死亡或遷出不登出的情況更為嚴重;流動人口大量增加,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的問題也十分突出。此外,由於工作、生活條件的限制和某些政策的制

     約,公民常住地與常住戶口登記地不一致(即所謂的“人戶分離”)的現象越來越突出,多年來形成的城鄉均無戶口的人員有增無減。這些問題不僅造成管理上的混亂,直接影響全國人口統計的準確性,而且給即將進行的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因此,在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登記之前,進行一次戶口整頓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根據《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辦法》,現就戶口整頓工作的有關事項報告如下:

      一、組織領導。戶口整頓是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證人口普查品質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這項工作時間緊、難度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政府必須切實加強領導。戶口整頓工作由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糧食、勞動、民政、財政、宣傳等部門要密切協作;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特別是居(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要抽調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而又認真負責的工作人員,按照統一部署,切實搞好戶口整頓工作。

      二、方法和步驟。戶口整頓工作採取對常住戶口和暫住戶口分別入戶核對的方法進行。城鎮的戶口整頓要按戶口登記內容逐人逐項核對無誤,農村地區的戶口整頓應將戶口登記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等主要內容核對無誤。戶口整頓的重點是查清不報或漏報和不按規定註銷常住戶口的底數,以及外來暫住人口的底數。今年內各地可結合人口普查登記工作的試點和公安機關一九八九年人口統計年報核對戶口工作,進行戶口整頓試點。一九九0年一月在全國開展戶口整頓,五月底以前全面檢查驗收完成整頓任務,並編制出普查區內各戶戶主姓名底冊,作為普查登記時的參考。戶口整頓的驗收採取抽樣檢查、逐級驗收的辦法,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切實把好品質關。各級人口普查辦公室和公安機關要計真抓好戶口整頓的試點工作,通過試點總結經驗,並聯繫實際培訓幹部,使他們學習掌握戶籍管理法規和政策,明確戶口整頓的工作方法和步驟。

      三、政策和原則。戶口整頓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國登記條例》和有關戶口政策規定,有關問題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對出生嬰兒不申報戶口的問題要嚴格依法辦事。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法規,限制超計劃生育的嬰兒落戶。對於未辦理獨生子女證、未施行節育手術、超計劃生育以及早婚生育嬰兒和非婚生育嬰兒的,地方政府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政策和行政法規予以批評教育以至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但對已出生的小孩,應按照國務院及公安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給予登記戶口。

      (二)對人戶分離問題,由有關單位協助公安機關按有關政策妥善解決。凡單位搬遷、職工調動,包括隨遷家屬,人已到外市縣居住而戶口尚未遷走的,應由主管單位負責動員,將戶口和糧食關係遷至常住地。在本市縣範圍內,住址變動戶口尚未遷移造成人戶分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動員他們將戶口遷到現住地。

      (三)對居住在市鎮的無戶口(即常住戶口待定)人員,按照國務院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符合在市鎮落戶的,應有步驟地予以解決;不符合在市鎮落戶的,應由有關部門儘量動員他們返鄉,農村要妥善安置、恢復戶口,所生子女准予隨母落戶。對居住在水上零散船隻的無戶口人員,原則上應動員他們返回原常住地落戶,無返回條件的,按照國務院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符合落戶條件的,可以在現住地申報落戶。對於流入到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農村定居的,或已成為礦區、林區職工的無戶口人員,一般不要再遣返,流入地與流出地聯繫協商後,可就地准予落戶。

      對暫時無法解決落戶問題的無戶口人員,不論其居住在哪里,現住地戶口登記機關均應造冊登記,待人口普查登記結束後再解決其落戶問題,並按照規定申領臨時身份證。

      (四)對於暫住人口,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做到人來登記,人走註銷。對於從事建築施工的暫住人口,應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管理。對於無正當理由滯留的人員和上訪人員,應及時動員回去;對外來乞討人員和精神病人,民政部門要及時遣返。通過戶口整頓,應切實加強對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五)對重戶重口、漏戶漏口和各種登記專案差錯,要通過戶口整頓切實解決。對於死亡、遷出和參軍、出國等未註銷戶口的以及出生、遷入、復員、回國等未登記戶口的,都要核對清楚,該註銷的註銷,該登記的登記。對於要求更改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對於婚姻狀況、職業、文化程度等戶口登記內容已經發生變化的,依據有關憑證及時予以變更。

      四、經費。戶口整頓經費納入人口普查經費預算,按照有關規定,由各地統籌安排。經費可由人口普查辦公室統一支配或由公安機關直接支配,無論哪一種開支形式,都必須精打細算,厲行節約,並保證專款專用,切實用在戶口整頓和加強戶口管理的建設上。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檢查和監督。

      五、宣傳。戶口整頓涉及千家萬戶,宣傳工作十分重要。各地要根據戶口整頓宣傳提綱,充分利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各種宣傳形式,結合人口普查宣傳工作,廣泛宣傳戶口整頓的意義和必要性。要認真宣傳解釋有關戶口政策,進行深入的動員,做到家喻戶曉,使廣大群眾受到一次戶口法規和人口政策的教育,取得廣大群眾的理解、支持與配合。

      通過戶口整頓,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健全戶口登記制度和戶籍管理機構,加強人口統計工作。已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應逐步接管戶口;未設派出所的,要指定人員分別專管或兼管鄉、村兩級戶口登記和人口統計工作。大中城市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基本資訊電腦管理系統,以便隨時為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提供準確的人口統計資料。同時,要促進居民身份證的頒發、使用工作。對尚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公民,應及時補發證件,提高領證率。此外,戶口整頓工作要同當前打擊各種違法犯罪分子有機地結合起來。

      各地對這次戶口整頓的組織領導、隊伍培訓、宣傳動員、調查整頓、改進和加強業務建設等項工作的經驗、成果以及教訓,要認真總結,及時向國務院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和公安部報告。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真貫徹執行。

【時效】:

【序號】: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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