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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其他綜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企業、事業單位往大城市亂搬遷的通知



【標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企業、事業單位往大城市亂搬遷的通知

【頒佈方】:中共中央/國務院

【頒佈日期】:19830906

【實施日期】:19830906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單辦中搬辦務單院公位辦止辦遷堅辦廳大市公業止、共企事業單務城止、辦制國決、近年來,有些企業、事業單位不從實際出發,片面追求大城市的優越條件,成建制地往大城市裏亂搬遷.有的把剛建成的辦公樓、廠房和生產設施等棄置不用,搬到大城市重建,不僅使已經形成的生產能力不能發揮作用,而且盲目擴大了基本建設規模;有的從小城市搬到中等城市,再搬到大城市,連續幾次搬遷,嚴重地影響了工作;有的科研單位本來與生產單位在一起,也硬往大城市裏擠,使科研與生產相脫離.這樣做,經濟上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和浪費,政治上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這種情況在國家建材局系統比較突出,在其他系統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而且還有滋長蔓延之勢.為了堅決制止這種往大城市亂搬遷的現象繼續發生,進一步壓縮基本建設規模,克服不珍惜國家財力物力的不正之風,根據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的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須明確指出,“文化大革命”中被盲目下放和拆散的一些單位,經過最近幾年的調整,就總體上來說,問題已經基本解決.今後不允許再以解決這類問題為藉口,成建制地由中、小城市向大、中城市集中,由內地向沿海城市集中.個別單位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繼續解決的,也必須堅持“就地發展、個別調整”的方針,妥善解決好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得再成建制地搬回原來的城市.

       二、對極個別確有特殊需要往大、中城市搬遷的,凡國務院各部門所屬的單位,除需經主管部門批准外,還必須報國家計委批准,並報國務院審核備案;凡地方所屬的單位,都必須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的搬遷項目,計畫部門不准列入計畫,銀行不准撥款、貸款,設計部門不准設計,施工單位不准施工,有關城市不准落戶.

       三、今後各部門負責安排的小型基建專案的投資,一般不得用於搬遷項目.小型專案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式辦事,其年度計畫和年終投資使用情況以及工程進展、經濟效益情況,都要及時向國家計委和建設銀行報告.

       四、各地區、各部門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搬遷情況要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屬於亂搬遷、亂花錢的基本建設工程要立即停下來;對因搬遷造成損失浪費的專案,要追查責任,嚴肅處理.請各地區、各部門於今年年底以前,將清理和處理情況上報國務院.

【時效】:

【序號】: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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