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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其他綜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幹部離休規定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



【標題】: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幹部離休規定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中央軍委

【頒佈日期】:19840925

【實施日期】:19840925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治轉於軍休院幹題離》幹理休隊中定具意》政委政定見若、幹關委體軍意軍幹、部休幹見治幹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幹部離休規定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關於軍隊幹部離休規定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為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1982〕1號檔)和《關於軍隊執行〈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的通知》(〔1982〕16號文件),對軍隊幹部離休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16號檔第一條規定可以享受離休待遇的老幹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建國後入伍、建國前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戰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個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給制的,屬於“供給制”:(一)伙食按規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二)服裝、棉被等生活用品;(三)極少的普通津貼費。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的(含包乾制),可視為供給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屬於供給制。建國前享受過供給制待遇,也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給制待遇對待。

       二、原在日偽軍政單位,以及由日偽軍政機關直接開辦的企業、事業單位服務,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到同年九月二日期間,被我軍接管後入伍或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不享受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離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離休待遇。

       三、隨離休幹部易地安置的配偶及待業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區應准予落戶,需要安排工作的,由當地人事、勞動部門安排。

       離休幹部的子女,從軍隊復員、退伍到離休幹部安置居住地落戶時,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接收安置。

       四、離休幹部從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以下簡稱“三市”)安置的,按以下條件掌握:

       (一)離休幹部配偶和子女在“三市”有常住戶口,離休幹部隻身進“三市”安置的;

       (二)離休幹部的獨生子女在“三市”工作並有常住戶口,因工作需要,調離確有困難的;

       (三)離休幹部原籍是“三市”,本人是獨生子女,原籍有父母需要照顧的;

       (四)離休幹部從“三市”入伍,其配偶從同一市遷出隨軍、同一市又有子女的;

       (五)離休幹部原籍是“三市”遠郊區、縣的,可到原籍遠郊區、縣安置;

       (六)離休幹部原籍是“三市”,離休時在新疆、青海、西藏或邊防、海島以及遠離居民區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

       五、離休幹部跨省、跨市、跨縣易地安置的,發給安家補助費。在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1號檔頒發前易地安置的,不發安家補助費。

       六、離休幹部夫婦只安排一戶住房和一套營具,由職級高的一方負責安排。營具可按規定標準配備,也可發給營具費。要求配發營具的,按規定標準配發,已按標準配發的營具,歸個人所有,不再發給營具費,超標準配備的營具應予收回;要求自購營具的,按標準發給營具費,節餘歸己,超支不補。營具費標準,按總後勤部規定執行。

       七、離休幹部經批准發給護理費的,不再發給公勤補助費;在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經醫院證明,由所在單位報請大單位政治部批准,停發護理費,改發公勤補助費。

       八、離休幹部按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享受的生活補貼,按總後勤部財務部(83)財工字第003號通知執行。

       九、各大單位按每個離休幹部每年一百五十元計算,作為特需經費列入預算,統一掌握,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經費開支。此項經費列入福利費科目專項報銷。

       十、離休幹部身邊無子女的,按照顧在職幹部的規定,由當地人事、勞動部門負責調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離休幹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十一、在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16號檔公佈以前,已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及總政治部規定批准離休而不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16號檔規定離休條件的,不再改動。

       十二、符合離休條件或已經離休的幹部,觸犯國法、黨紀、軍紀,經中央軍委批准可取消其離休資格,移交安置地區人民政府管理。作退休或作其他處理的,分別按有關規定辦理。作退休處理的,生活費標準按中央軍委的決定執行。作其他處理的,生活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時效】:

【序號】: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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