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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其他綜合/國家計委、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修訂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標題】:國家計委、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修訂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頒佈方】:國家計委/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頒佈日期】:20010625

【實施日期】:20010625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關館事機辦委機關管院訂管訂管中賓中理、價理法家價管院管事事賓于家中修關修家訂務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社會化、市場化進程的需要,現對國家計委、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頒發的《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價格管理辦法》(計價費[1998]1076號,以下稱《辦法》)部分條款做如下修訂,請按照執行。

      一、《辦法》第四條修訂為: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是以國家財政為主投資建設的接待服務設施,主要功能是為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和地方國家機關出差人員提供服務。在國家價格政策指導下,具體價格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賓館招待所價格的監督。

      二、《辦法》第六條修訂為:賓館招待所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服務專案價格由經營者依據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制定。

      三、《辦法》第七條修訂為:為維護公平競爭,促進賓館招待所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可結合賓館招待所分等定級工作,根據服務供求情況,制定並公佈不同等級賓館招待所的參考性價格,指導賓館招待所做好定價工作。

      四、《辦法》第十九條修訂為:賓館招待所超出本等級標準增加服務專案的,可適當增收房(床)費;客房設備和用品丟失、損壞、耗盡不能及時補上的,應相應減收房(床)費;賓館招待所每間客房的床位安排原則上不應超過四張,並在客房定員後不加床。特殊需要,在客房定員後加床的客房,增加床位數不得超過兩張,並相應減收客房內各床租費。

      五、《辦法》第二十條修訂為:賓館招待所接待會議或長期包房客人,客房、會議室收費可適當優惠。

      以合同形式出租用於商務的客房按接待住宿房價計收。

      六、《辦法》第二十七條修訂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分工管理許可權,做好賓館招待所價格及等級管理工作。賓館招待所不得違反等級管理許可權申請等級評定,任何部門和單位也不得超越等級管理許可權核定等級。

      七、《辦法》第二十九條修訂為: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對賓館招待所等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條件下降,達不到原等級標準的賓館招待所可以限期整頓,逾期仍達不到等級標準的,給予降級處理。

      八、《辦法》第三十條修訂為:中共中央直屬機關賓館招待所的價格管理工作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參照修訂後的《辦法》負責管理。

      九、《辦法》第三十三條修訂為:本辦法(修訂)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十、刪除《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有關條款刪除後,其後條款按順序提前排列。

      附: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價格管理辦法(修訂)

      附:

      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價格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價格管理,規範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賓館招待所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國家機關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療養院、培訓中心等(以下簡稱賓館招待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賓館招待所價格,國家實行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

      保護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壟斷、價格欺騙詐、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是以國家財政投資為主建設的接待服務設施,主要功能是為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和地方國家機關出差人員提供服務。在國家價格政策指導下,具體價格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賓館招待所價格的監督。

     

      第二章一般規範

     

      第五條賓館招待所價格行為,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

      第六條賓館招待所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服務專案價格由經營者依據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制定。

      第七條為維護公平競爭,促進賓館招待所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可結合賓館招待所分等定級工作,根據服務供求情況,制定並公佈不同等級賓館招待所的參考性價格,指導賓館招待所做好定價工作。

      第八條客房、餐飲及其它服務專案價格,應當質價相符。服務專案內容和條件發生變化時,價格要相應進行調整。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經營者不得隨意收取價外服務費或以其他形式價外加價。

      第九條賓館招待所執行價格時,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交費地點以價目表或價目簿方式標示服務專案及價格。價目表或價目簿要製作規範、擺放醒目、內容齊全、字跡清晰。

      第十條服務專案價格結算應當詳盡、準確,結算票據應如實寫明服務專案、具體品種、單價和總結算金額。

     

      第三章等級評定

     

      第十一條賓館招待所價格實行分等級定價制度,不同等級賓館招待所的客房、餐飲價格應保持合理的差價。

      第十二條賓館招待所等級,按接待能力、設備設施條件、服務品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等外級。

      分等定級標準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制定的《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分等定級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等級評定堅持實事求是、執行統一標準的原則。正式營業未滿一年的賓館招待所實行預定等級。預定等級最長期限為一年。未評定等級的,視為等外級賓館招待所。

      第十四條等級評定工作,分為自評和檢查評審兩個階段。

      自評階段,由賓館招待所依據分等定級標準,對本單位的接待能力、設備設施條件與服務品質進行自我評判,確定具體申報等級。

      檢查評審階段,由等級評定機構結合申報單位元自評情況,通過實地考察,分項評分及集中審議方式評定預定或正式等級。

      第十五條評定正式的賓館招待所,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頒發等級證書及標牌。等級有效期四年,期滿重新評定。在等級有效期內,如等級條件發生變化,可申請重新評定等級。

     

      第四章客房價格

     

      第十六條制定賓館招待所客房價格,要認真做好價格核算工作。客房價格應以可供出租的客房費用為基礎,加稅金和利潤,考慮正常出租率計算,公式如下:

      客房日出租價格=[(可供出租客房每日每平方米費用支出額×客房使用面積)÷(1-營業稅率-利潤率)]÷正常出租率

      其中,可供出租客房每日每平方米費用支出額=(營業費用總額-其他營業項目應分攤費用)÷(總客房使用面積×365天)。

      營業稅率按國家稅法執行;利潤率參照社會旅店的可比利潤率確定;正常出租率按75%掌握。

      第十七條客房收費以天數計算。客人住一宿,按一天收費;次日下午二時前退房的,不收當日房(床)費;下午六時前退房的,按當日房(床)費的50%收取;下午六時後退房,收當日全天房(床)費。當日早五時後入住至晚六時前退房的,按當日房(床)費的50%收取。

      會議室收費按每半日一次計收,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計收。

      第十八條賓館招待所超出本等級標準增加服務專案的,可適當增收房(床)費;客房設備和用品丟失、損壞、耗盡不能及時補上的,應相應減收房(床)費;賓館招待所每間客房的床位安排原則上不應超過四張,並在客房定員後不加床。特殊需要,在客房定員後加床的客房,增加床位數不得超過兩張,並相應減收客房內各床租費。

      第十九條賓館招待所接待會議或長期包房客人,客房、會議室收費可適當優惠。

      以合同形式出租用於商務的客房按接待住宿房價計收。

      第二十條賓館招待所應建立價格台賬。價格台賬的內容包括:客房、會議室的數量、面積、房間號、定員、設備標準及價格。

     

      第五章餐飲價格

     

      第二十一條賓館招待所餐廳經營的飲食品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制定。

      制定飲食品價格要遵守國家關於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餐廳自製飲食品的銷售價格由原材料成本、燃料和毛利構成。計算公式為:

      銷售價格=原材料成本×(1+成本燃料率)/(1-銷售毛利率)

      原材料成本包括主料、配料、調料;成本燃料率按原材料成本總和的5-7%計算。

      餐廳外購飲食品的銷售價格由進價和加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銷售價格=進價×(1+酒水加價率)

      進價按當地市場價格計算。

      第二十三條餐廳飲食品執行價格,由賓館招待所以餐飲直接成本為基礎,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制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分工管理許可權,做好賓館招待所價格及等級管理工作。賓館招待所不得違反等級管理許可權申請等級評定,任何部門和單位也不得超越等級管理許可權核定等級

      第二十五條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二)降低服務條件和服務品質,變相漲價的;

      (三)進行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

      (四)違反規定價外收費或價外加價的;

      (五)強制消費者接受保險和服務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對賓館招待所等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條件下降,達不到原等級標準的賓館招待所可以限期整頓,逾期仍達不到等級標準的,給予降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中共中央直屬機關賓館招待所的價格管理工作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參照修訂後的《辦法》負責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修訂)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時效】:

【序號】: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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