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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冶金化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清理整頓小鋼鐵廠意見的通知



【標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清理整頓小鋼鐵廠意見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辦公廳

【頒佈日期】:20000203

【實施日期】:null

【類別】:冶金化工

【內容】:轉理鋼辦委經關務貿於務小的廠見院國國鐵委辦家清國院意國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清理

      整頓小鋼鐵廠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關於清理整頓小鋼鐵廠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OOO年二月三日

     

      關於清理整頓小鋼鐵廠的意見

      (國家經貿委 二 OOO年一月十四日)

     

      為了認真貫徹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淘汰落後的工藝和設備,壓縮過剩的生產能力的要求,加大鋼鐵工業結構調整力度,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提高冶金行業發展的品質和效益,經與有關方面共同研究,對依法清理整頓小鋼鐵廠提出以下意見:

      一、清理整頓小鋼鐵廠的範圍和要求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發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的通知》(國發〔1984〕54號)、《關於公佈第一批嚴重污染環境(大氣)的淘汰工藝與設備名錄的通知》(國經貿資 [1997]367號)、《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1999年第6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分階段限期關停小鋼鐵廠。

      2000年對使用以下生產設備的小鋼鐵廠予以關停:土焦生產設備(含地方改良焦生產設備)和土燒結生產設備,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燒結機,50立方米以下(含50立方米)的小高爐,公稱容量10噸以下(含10噸)的小轉爐(含側吹轉爐)、小電爐(機械行業生產鑄鋼件的小電爐除外),1800千伏安以下(含1800千伏安)鐵合金電爐;1998年產鋼10萬噸以下(含10萬噸)的小煉鋼廠,橫列式小型材、線材軋機年產量10萬噸以下(含10萬噸)的小軋鋼廠;堅決取締生產地條鋼或開口錠的其他煉鋼設備。

      3200千伏安以下(含3200千伏安)小鐵合金電爐要在2001年底前關停。

      生產熱燒結礦的燒結機,100立方米以下(含100立方米)小高爐,公稱容量15噸以下(含15噸)小轉爐,年產普碳鋼30萬噸以下含30萬噸)的小煉鋼廠,橫列式小型材、線軋機年產量25萬噸以下(含25萬噸)的小軋鋼材廠,要在2002年底前關停。

      (二)屬上述關停範圍內的在建小鋼鐵廠立即停止建設。

      (三)國家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一律不再批准新建上述小煉鐵(高爐)、小煉鋼(轉爐、電爐)專案;2000年不得批准擴大現有煉鐵、煉鋼生產規模的技術改造專案。

      (四)上述關停範圍內承擔軍工任務的冶煉和軋鋼設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檢查核實,並報國家經貿委審核同意後,可暫不列入關停範圍。

      二、清理整頓小鋼鐵廠的措施

      (一)對應予關停的小鋼鐵廠,煤炭、石油行業不得為其提供煤炭、燃油;電力部門不得為其提供電力;銀行不得為其提供貸款;國家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收回其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逾期不申請註銷登記的要吊銷其營業執照;環保部門要吊銷其排汙許可證。

      (二)凡不按規定關停小鋼鐵廠的地區,國家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一律停止審批該地區鋼鐵企業新的技改、基建項目。

      (三)凡屬上述關停範圍內的工藝設備和設施,設計單位不得進行設計,設備製造單位不得生產,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建設施工。對違反這一規定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分別對設計、生產、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四)小鋼鐵廠關停後,其設備要就地拆除報廢,不得出租、變賣和易地使用。

      (五)關閉小鋼鐵廠的善後問題,按照誰批准誰負責、誰投資誰承擔風險的原則,依法清理債權債務。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妥善解決、安排好企業職工的下崗分流和再就業工作。

     

     關於印發

      (六)以上措施,適用於不同所有制的所有小鋼鐵廠。

      (七)對依法關停的國有小鋼鐵廠,由國家經貿委、人民銀行審核,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享受《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的政策。

      三、組織實施

      (一)清理整頓小鋼鐵廠的工作,由國家經貿委牽頭,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環保總局、工商局、品質技監局和冶金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負責提出本地區應予取締、關停的小鋼鐵廠名單,報國家經貿委,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三)各地要及時向國家經貿委報告清理整頓小鋼鐵廠工作的進展情況;國家冶金局要及時向各地通報有關情況,並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措施和建議。

      清理整頓小鋼鐵廠的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重,各地人民政府要統一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狠抓落實。同時,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妥善處理關停工作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時效】:

【序號】: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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