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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民商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鹵水是礦產資源的答復



【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鹵水是礦產資源的答復

【頒佈方】: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頒佈日期】:19920713

【實施日期】:19920713

【類別】:民商法

【內容】:礦人資是礦會代礦常人資會員產會大常鹵是全務的代廳是公會答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你廳6月9日關於請示鹵水是否屬於礦產資源問題的函收悉。經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同研究並徵求了國務院法制局的意見,現提出答復意見如下:地下鹵水是一種非金屬礦產,屬於礦產資源。按照礦產資源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的規定,勘查、開採地下鹵水,應當遵守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

      此複。

【時效】:

【序號】: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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