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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經濟法與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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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別

  1。調整物件

  經濟法的調整物件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不調整人身關係。

  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參加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民法屬於私法的範圍。

  行政法--調整行政管理關係。

  2。主體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農戶和農民。

  民法主體是法人和自然人。

  行政法主體不包括企業內部組織。

  3。作用

  經濟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為主。

  民法維護自然人和法人利益為主。

  行政法對於引導、推進和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都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方面所起的作用,經濟法比行政法的直接和明顯。

  4。調整方

  經濟法採取獎勵和懲罰相結合的調整方法。就懲罰而言,經濟法採取了追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相結合的制裁方式。      民法採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行政法除了實行獎勵以外,採取了行政制裁的方式。


  注:中國現在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商法典,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還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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