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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經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在河道、航道範圍內開採砂石、砂金適用



【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在河道、航道範圍內開採砂石、砂金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頒佈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頒佈日期】:19900518

【實施日期】:19900518

【類別】:經濟法

【內容】:關作民法航表砂金用的法民作用內全道於開內開題采道道全工制員制在問石全、范常在民於、道工民全律河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1989年11月20日來函收悉。

      礦產資源法第十三條關於開辦國營礦山企業的審批程式的規定,是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而作出的監督管理規定;水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關於在河道內開採砂石、砂的審批程式的規定,是為保證行洪、排澇和航行安全而作出的監督管理規定。兩個法律的上述規定並不矛盾。國營礦山企業在行洪、排澇河道和航道範圍內開採砂石、砂金,既應執行礦產資源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頒發採礦許可證,同時也應執行水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河道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經河道主管部門會同航道主管部門批准。

     

【時效】:

【序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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