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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台胞證的申請辦法"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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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8年10月18日 (四) 17:01 的修訂

台胞證的申請辦法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颁发给台湾居民来往中国大陆的通行证件。作为两岸通行的证件和台湾同胞在大陆生活的身份证明,台胞证的作用可是非常大的。

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于1992年5月1日实施)

申请办理程序:

1、 辦理機構:

  • 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
  • 当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海口、三亚、厦门、福州、上海、沈阳、大连、成都、青岛、武汉、广州、北京、南京、杭州、深圳、桂林、重庆、长沙、昆明、西安、天津、宁波、济南、哈尔滨、烟台、徐州、郑州、无锡、南宁、长春、盐城、温州、贵阳33个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2、 申请材料:

①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②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48mm);

③交验申请人台湾的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④因紧急事务申请办理急件的,须由本人提交书面说明;

⑤受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 办理时限:

对同时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签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1个工作日内办结。


4、 收费标准(单位:港币)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40元/本;

②一次有效签注,100元/枚;

③加注,50元/项次;

④证件加急,120元/本(加收);

⑤签注加急,50元/枚(加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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