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把刀實用查詢📘

法律法規/經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發



【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發的特定礦種”的法律適用解釋意見

【頒佈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頒佈日期】:19900205

【實施日期】:19900205

【類別】:經濟法

【內容】:務法會保的解發規會代國礦”委種工“的釋發定行作釋實特務定員民法解的全大礦表常務人委礦定釋作的開全法意定的國意適地質礦產部:

      你部地發〔1989〕440號文收悉,現提出以下意見:

      礦產資源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登記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辦的國營礦山企業,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批准前對其開採範圍、綜合利用方案進行復核並簽署意見,在批准後根據批准檔頒發採礦許可證;特定礦種的採礦許可證,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採;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採。”我們同意你部的意見,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特定礦種”和第十五條規定的“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含義是不一樣的。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特定礦種”,是指可以由國務院授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以外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勘查登記工作和頒發採礦許可證的礦種(當前即為國務院1987年發佈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石油、天然氣和放射性礦產三個礦種)。第十五條規定的“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是指必須實行有計劃開採,“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採”的礦種。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其勘查登記工作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仍應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採礦許可證。

【時效】:

【序號】:20

關于“法律法規/經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發”的用戶留言:

目前暫無留言

新增相關留言✍


返回首頁 | 📱 行動版 | 電腦版 💻
2009-2024 v1.22 a-j-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