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民商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國營事業單位取得採礦權可以適用國營礦
【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國營事業單位取得採礦權可以適用國營礦山企業取得採礦權的規定的答復
【頒佈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頒佈日期】:19890815
【實施日期】:19890815
【類別】:民商法
【內容】:權法權取得可用員制得國礦業規取規得國位取于營的企委全工單會可采單采人營務業以得會以法礦權可國取表可規關會事代地質礦產部:
1989年7月4日來函收悉。
按照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採礦權”,並沒有限於企業單位,因此,國營事業單位取得採礦權,可以適用礦產資源法關於國營礦山企業取得採礦權的規定。
以上意見,供參考。
【時效】:
【序號】: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