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十年、二十年、長期三種,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限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限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公民,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限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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