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司法部關於加強和改革律師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標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司法部關於加強和改革律師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辦公廳
【頒佈日期】:19860314
【實施日期】:19860314
【類別】:國務院行政法規庫
【內容】:部作院通加院律的發告報革作的院發轉師院加院改公和加的關務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司法部關於加強和改革律師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四日)
司法部《關於加強和改革律師工作的報告》,已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轉
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司法部關於加強和改革律師工作的報告
我國律師制度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恢復起來的。幾年來在黨中央、國
務院以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律師隊伍有了很大發展。到1985年底,
全國已有律師工作人員18000余人(其中專職律師12000人,兼職律師
4900人,輔助工作人員1200人)。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圍繞黨在新時期的中
心工作,領導和組織律師工作人員發揮了積極作用。
1.參與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律師應聘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保障了企業
按照法律規定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維護了委託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了改善企業管
理,提高經濟效益;律師為農村專業戶、經濟聯合體提供法律幫助,推動了農村經
濟體制改革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律師參與對外經濟的談判、簽約及仲裁、訴訟等活
動,維護了國家的利益以及企業和外商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的
順利進行。1985年,僅廣東、上海、遼寧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有律師
參加的對外經濟活動15000余起,律師在全國為23.7萬餘起經濟活動提供
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為委託單位避免或挽回的經濟損失達6.6億餘元。
2.參與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鬥爭。1983年8月
以來,由律師承擔的刑事辯護案件28萬件,維護了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了依法
“從重從快”懲處方針的貫徹執行,同時,律師還運用擔任被告辯護人的身份,教
育罪犯交代罪行,認罪服法,做他們親屬的思想工作,對於促進罪犯的改造起了積
極作用。
3.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法律幫助。全國1985年由律師接待群眾來訪15
0余萬人次,代寫法律文書34萬余件,在廠礦、機關和學校上法制課11萬餘次,
通過這些活動,不僅解決了一部分群眾實際生活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而且為
普及法律常識,增加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起了重要作用。
實踐證明、律師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必須大大加強。
當前,需要解決以下問題:
一、加強對律師制度的宣傳,使各條戰線、各個方面充分重視和積極支持律師
的工作。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加強,律師制度已
被越來越多的幹部和群眾所認識。但是,由於“左”的思想和舊的習慣勢力的影響,
有些地區和部門的同志認為律師只是為刑事案件被告人進行辯護的,與經濟工作
無關,或者把聘請律師當顧問看成是“自找麻煩”、“束縛手腳”;少數負責同志
和政法幹部還把律師執行辯護制度說成是“喪失立場”、“替壞人說話”,有的甚
至刁難、辱駡、捆綁和非法監禁律師。這些事實說明,要更好地實行律師制度,必
須提高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認識。為此,我們打算在今後5年向廣大幹部、群眾
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活動中,把宣傳律師制度作為重要內容之一。各級司法行政機
關要進一步加強律師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們自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執行憲
法和法律的原則,抵制和反對各種不正之風,防止資產階級腐朽思想和封建殘餘思
想的侵襲,做到廉潔奉公,依法秉公辦事。建議各級政法部門,進一步宣傳律師制
度,使廣大政法幹警瞭解律師制度的必要性,為律師履行職務提供方便。建議工商
行政管理、銀行、稅務、海關、外經貿、財政、保險、郵電等部門密切配合,為律
師在參與國內和對外經濟活動中辦理法律事務提供方便。各級政府以及司法機關對
妨礙律師履行職務和非法侮辱、打擊、迫害律師事件的當事人,應當認真嚴肅處理,
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大力發展律師隊伍。當前,全國各地律師機構還很不健全,有160多個
縣尚未成立法律服務機構。已經成立的法律服務機構也有80%以上難以適應實際
需要。全國有工商企業100余萬個,而律師應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單位僅3萬個,
農村專業戶和經濟聯合體請律師就更難了。法院一年審理的近百萬件民事案件中,
有60%要求委託律師代理,實際上律師代理的僅4萬件,占6.6%;法院審理
的刑事案件近40萬件,80%以上的案件要求委託律師辯護,而實際上律師接受
委託辯護的僅10萬件,占31%。
為了適應各個方面特別是經濟建設的需要,要繼續加速發展我國的律師隊伍。
勞動人事部已同意在1986年內增加一些律師和公證人員的編制。今後5年內請
國務院在核准的政法總編制以外,每年增撥一些編制,用以擴充律師隊伍。律師來
源主要從機關、企事業單位現有人員中選調一批;從部隊轉業幹部中挑選一批;從
全日制政法院、校、系畢業生中分配一批。此外,還可以從社會上自學成才的法律
人才中招聘一批,這些人員不佔用國家編制,一切開支由法律顧問處從收費中支付。
建立律師資格統考制度。今後,律師(包括專職和兼職)必須通過全國統考,經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查合格,取得資格後,才能從事律師工作。
三、改進和加強律師管理工作。應當逐步改變全部由國家下達事業編制、經費
和行政包乾的辦法。目前 有的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門,對某些有條件的律師機構實
行;單獨核算,自負盈虧,自收自支,結餘留用”的辦法,解決經費不足的問題。
擬在通過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廣。中央書記處已原則同意成立中華全國
律師協會。它的任務是,加強律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職業道德教育,維護律師的合
法權益,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為律師工作提供資訊、資料和諮詢服務,開展對
外交往活動。
四、切實提高律師隊伍的專業水準。一是加強在職律師的培訓,通過函授、電
大、夜大與自學考試等多種途徑,提高現有律師的政策、法律水準和工作能力。二
是建立律師培訓中心,重點培養辦理經濟法律事務的律師人才。三是對國家分配給
司法系統的理工、經濟、外貿、外語等大專院校畢業生再到政法院、系學習兩年,
以培養成合格的律師。四是定期對律師進行考試和考核,對不合格者,暫時停止其
律師職務,或吊銷其律師證書。
五、改善律師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工作條件。律師是從事艱苦智力的勞動的,
他們用自己的社會知識、經濟知識和法律知識對社會提供服務,是知識份子隊伍的
重要組成部分,應與其他專業知識分子同等對待。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在政
治上應與政法幹部一視同仁。
以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行。
【時效】:
【序號】:2697